❶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❷ 工程机械维修采取哪些方法和措施
工程机械应急抢修的九个大招
来源: 八达工程机械网
1、简修
工程机械在作业或行驶的过程中,若其突然发生故障,应采用简单修理的方法,以使其能可靠地行驶或作业。
如推土机在作业时发动机突然熄火,拆检发现发动机的连杆轴承烧坏。
由于现场没有配件更换,于是采用焊锡补焊,再用小刀将其表面修至光滑平整、尺寸合适,清洗干净后装机,柴油机恢复了工作。
2、堵漏
工程机械使用久了,会产生漏油、漏水和漏气的现象,应急堵漏,比较适合于长期在隧道中施工的工程机械,因其工作空间有限,易发生液压或柴油的油箱因碰撞而导致渗漏的故障。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可用环氧树脂胶贴补或用肥皂涂抹,应急堵漏。若有穿孔时,可用木塞款待住,必要时再用铁丝或绳等捆牢。
如果因管接头松动而漏油,可用随机配带的生胶带在螺纹处缠上3-5圈后,将其拧紧即可。
3、换件
工程机械野外作业,应尽可能地多带一些易损件的备件,以使应急更换。
如柴油机的冷却水泵的密封件因水封磨损和老化均会导致水泵漏水,更换新的水封后水泵工作就会恢复正常。
当然,对液压缸、液压泵或液压阀等,更换其密封件修复,都比较奏效。
还有,若能更换机件总成则更简单方便,比如更换柴油滤清器或液压油滤油器等。
4、捆绑
工程机械上某处螺栓断裂或滑扣而无法紧固时,可考虑采用铁丝和木棒等贴敷绑扎,使其暂时恢复运行状态。
如74型挖掘机的气压机构损坏时,其前桥已无法接通,机器的越野性能下降,使其悬挂液压缸不能闭锁。
当需要接通前桥时,可将拨叉轴与气缸分离且往里推拨叉轴,然后在拨叉轴一圈后固定,如此可保证前桥的驱动。
同样,若悬挂液压缸或制动机构出现气压降低或无气压时,均可采取这种急救的方法。
5、拆卸
在不影响工程机械运行的前提下,可拆抻掉暂时不用且已损坏的机件。
例如,可将已损坏的柴油机的发电机拆下,临时用蓄电池向起动系短时供电。
有的机件拆卸后经过简单的修处长,仍可应急使用。
如柴油机的气产让损坏后,可拆下对其进行研磨,基本恢复与气门座圈的密封,即可暂时使用。
6、短路
若工程机械起动系统或控制电路中的某个元件损坏后,既不能修复又无备件更换时,如使用情况允许,可考虑将其短路相接,应急使用。
但不能长期使用,因短路相接后常常会增中电路的发热量,有可能烧毁其他的电路元件,待有条件时必须立即更换损坏的元件,以防出现新的故障。
7、补充
低压液压油管损坏后,可用其他管材使其恢复原有长度,以方便应急抢修。
例如,挖掘机,由于长期使用使油管老化或被磨损,导致油管破裂而又无法堵住时,在没有备管更换时,可将其损坏的部分剪下,将塑料管或橡胶管等套在油管的两端固牢、导通即可。
8、暂缓使用
工程机械在作业或行驶中,若电路或液压系统损坏时,可将其损坏的部分断开、暂不使用。
如发动机起动系统某处的导线搭铁放电,一时又无法排除,可将其正极悬空断电,只给点火系供电,以便急救。若液压系统的几个并联分支回路中某一个出现故障,此时可拆掉其进油管并用堵头封住,这样,其他的分支回路仍可继续工作,待作业完毕时及时修理。
9、替代
当工程机械某一零部件损坏使其不能工作时,可用车上暂不影响工作的其它零部件或就地取材制造的零部件来代替,但这种维修方法使工程机械性能恢复得较差,通常只在其空载运行时采用。
例如,小型挖掘机的风扇皮带,在短时间内可用胶带、背包用编织带等来代替。
❸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哪些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❹ 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包含保修管理措施吗
当然,保修是属于其中的一部分。
❺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都有哪些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❻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危,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
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继续使用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屋面防水工程。对屋顶、墙壁出现漏水现象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项还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属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施工企业也应对其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凡属国务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保修。
(6)工程保修措施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❼ 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回设工程质量保修答》中,摘录如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