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修维修 > 电子产品保修期规定

电子产品保修期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2 20:50:05

『壹』 电子产品保修期国家规定

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的保修期三包规定见下: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贰』 鐢靛瓙浜у搧涓夊寘鍥藉舵爣鍑

鐢靛瓙浜у搧涓夊寘鍥藉舵爣鍑嗗備笅锛
1銆7鏃ヨ勫畾锛屼骇鍝佽嚜鍞鍑轰箣鏃ヨ捣7鏃ュ唴锛屽彂鐢熸ц兘鏁呴殰锛屾秷璐硅呭彲浠ラ夋嫨閫璐с佹崲璐ф垨淇鐞嗭紱
2銆15鏃ヨ勫畾锛屼骇鍝佽嚜鍞鍑轰箣鏃ヨ捣5鏃ュ唴锛屽彂鐢熸ц兘鏁呴殰锛屾秷璐硅呭彲浠ラ夋嫨鎹㈣揣鎴栦慨鐞嗭紱
3銆佷笁鍖呮湁鏁堟湡瑙勫畾锛屸滀笁鍖呪濇湁鏁堟湡鑷寮鍏峰彂绁ㄤ箣鏃ヨ捣璁$畻銆傚湪鍥藉跺彂甯冪殑绗涓鎵瑰疄鏂解滀笁鍖呪濈殑8绉嶅晢鍝佷腑锛屽傚僵鐢点佹墜琛ㄧ瓑鐨勨滀笁鍖呪濇湁鏁堟湡锛屾暣鏈哄垎鍒鍒嗗崐骞磋嚦涓骞达紝涓昏侀儴浠朵负涓骞磋嚦涓夊勾銆傚湪鈥滀笁鍖呪濇湁鏁堟湡鍐呬慨鐞嗕袱娆★紝浠嶄笉鑳芥e父浣跨敤鐨勪骇鍝侊紝娑堣垂鑰呭彲鍑淇鐞嗚板綍鍜岃瘉鏄庯紝璋冩崲鍚屽瀷鍙峰悓瑙勬牸鐨勪骇鍝佹垨鎸夋湁鍏宠勫畾閫璐э紝鈥滀笁鍖呪濇湁鏁堟湡搴旀墸闄ゅ洜淇鐞嗗崰鐢ㄥ拰鏃犻浂閰嶄欢寰呬慨鐨勬椂闂淬傛崲璐у悗鐨勨滀笁鍖呪濇湁鏁堟湡鑷鎹㈣揣涔嬫棩璧烽噸鏂拌$畻锛
4銆佲90鏃モ濊勫畾鍜屸30鏃モ濊勫畾锛氬湪鈥滀笁鍖呪濇湁鏁堟湡鍐咃紝鍥犵敓浜ц呮湭渚涘簲闆堕厤浠讹紝鑷閫佷慨涔嬫棩璧疯秴杩90鏃ユ湭淇濂界殑锛屼慨鐞嗚呭簲褰撳湪淇鐞嗙姸鍐典腑娉ㄦ槑锛岄攢鍞鑰呭嚟姝ゆ嵁鍏嶈垂涓烘秷璐硅呰皟鎹㈠悓鍨嬪彿鍚岃勬牸浜у搧銆傚洜淇鐞嗚呰嚜韬鍘熷洜浣夸慨鐞嗚秴杩30鏃ョ殑锛岀敱鍏跺厤璐逛负娑堣垂鑰呰皟鎹㈠悓鍨嬪彿鍚岃勬牸浜у搧锛岃垂鐢ㄧ敱淇鐞嗚呮壙鎷咃紱
5銆30鏃モ濆拰鈥5骞粹濈殑瑙勫畾锛氫慨鐞嗚呭簲淇濊瘉淇鐞嗗悗鐨勪骇鍝佽兘澶熸e父浣跨敤30鏃ヤ互涓婏紝鐢熶骇鑰呭簲淇濊瘉鍦ㄤ骇鍝佸仠浜у悗5骞村唴缁х画鎻愪緵绗﹀悎鎶鏈瑕佹眰鐨勯浂閰嶄欢銆
娑堣垂鑰呰喘涔扮殑浜у搧鍑虹幇浠ヤ笅鎯呭喌锛屾湁鏉冭佹眰缁忛攢鑰呮壙鎷呬笁鍖呰矗浠伙細
1銆佷笉鍏峰囦骇鍝佸簲褰撳叿澶囩殑浣跨敤鎬ц兘锛岃屼簨鍏堟病鏈夎存槑鐨勶紱
2銆佷笉绗﹀悎鏄庣ず閲囩敤鐨勪骇鍝佹爣鍑嗚佹眰锛
3銆佷笉绗﹀悎浠ヤ骇鍝佽存槑锛屽疄鐗╂牱鍝佺瓑鏂瑰紡琛ㄦ槑鐨勮川閲忕姸鍐碉紱
4銆佷骇鍝佺粡鎶鏈鐩戠潱琛屾斂閮ㄩ棬绛夋硶瀹氶儴闂ㄦ楠屼笉鍚堟牸锛
5銆佷骇鍝佷慨鐞嗕袱娆′粛涓嶈兘姝e父浣跨敤銆
缁间笂鎵杩帮紝鐢靛瓙浜у搧涓夊寘鏈嶅姟鏄鍖呬慨锛屽寘鎹锛屽寘閫涓夊寘瑙勫畾銆
銆愭硶寰嬩緷鎹銆戯細
銆婂剁敤鐢靛櫒鍟嗗搧缁翠慨鏈嶅姟宸ヤ綔绠$悊鍔炴硶銆 绗鍗佷笁鏉
瀹剁敤鐢靛櫒鍟嗗搧鐢靛瓙鍣ㄥ叿绫讳腑鐨勯粦鐧界數瑙嗘満銆佸僵鑹茬數瑙嗘満銆佹敹褰曟満锛屽剁敤鐢靛櫒鍟嗗搧鐢垫皵鍣ㄥ叿绫讳腑鐨勭數鍐扮便佹礂琛f満銆佺數椋庢墖涓哄浗瀹惰勫畾鐨勨滀笁鍖呪濆嵆鍖呬慨銆佸寘鎹銆佸寘閫鍟嗗搧锛岃佽ょ湡鍋氬ソ鈥滀笁鍖呪濆伐浣溿

『叁』 电子产品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是多少

按照我国的三包法规定抄:所有上市销售的新车都必须提供不少于3年6万公里的质保期,只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免费的维修,包括配件和工时费。

这个保修期限的条件一般是“或”的关系,即可以免费保修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行驶时间3年内,一个是行驶公里数6万公里以内。当这两个条件里任意一个超过了,那么汽车就不能进行免费的维修保养了。

另外,在保修期间内,并不是车辆的所有的维修费用都是免费的,也不是所有维修配件的保修都是“3年6万公里”,这个具体还是要看你们的车主手册。

『肆』 国家电子产品三包政策

对于电子产品的三包服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一、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1、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2、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3、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4、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品牌规定不一,以买卖成交时卖方承诺的保修年限为准。


阅读全文

与电子产品保修期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维修人员如何提高岗位技能 浏览:853
德国品牌家具怎么样 浏览:68
4s怎么鉴定翻新 浏览:659
小刀电动车售后400电话 浏览:309
杨浦区苹果维修点查询 浏览:684
室内家具壁刀怎么摆 浏览:849
江门家电维修招聘 浏览:42
大兴三星售后服务部 浏览:772
电磁炉不加热e3故障维修视频 浏览:738
进国家电网工作住哪里 浏览:11
romozz充电宝维修视频 浏览:86
标准售后电话 浏览:705
苏宁买电脑售后怎么样 浏览:620
厨房面板怎么做防水 浏览:107
水泥石灰怎么做防水 浏览:545
283打印机怎么进入维修模式 浏览:404
杭州三星平板维修售后 浏览:267
中天麒麟家具 浏览:318
lm7812稳压电路图 浏览:358
小家电的纯利润是多少 浏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