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房屋翻新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老房翻新,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的手续有:
一、证件齐全,若老房房产证及土地证较为全面,只需拍照填写改造证书,到行政审批大厅报建即可;
二、没有房产证,若无房产证,但土地证归属权较明确,也只需对房屋拍照,再去报建即可;
三、证件不全,无房产证且尘塌土地证归属权不明确,则需要土地部门先进行土地证的鉴定,然后才可去申请报建。
1、证件齐全
如果农村老房的房产证以及土地证件都是比较齐全的,想要进行翻新的话是比较简单的,首先房主先要给老房拍下一些照片,然晌兄空后将申请改造的一些证书先填写好,接下来拿着老房的照片,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等各项的材料证件,然后去当地的行政审批大厅当中,找到相应的窗口进行房屋翻新的报建申请即可。
2、没有房产证
如果农村老房没有房产证,但是老房的土地证上面,房屋的土地归属权是较为明确的,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先给老房拍一张照片,接下来将申请改造的证书填写完毕,然后拿着土地证以及老房的照片到当地的行政审批大厅中,找到相应的窗口进行房屋翻新的报建申请即可。
3、证件不全
如果农村老房不具备房产证,并且土地证上面房屋的归属权,也不是特别明确,这种情况下想要进行翻新,就需要当地的土地部门对老房的土地证进行专业的鉴定,确保鉴定无误之后,房主才可以将改造申请进行填写,并且需要将老房的照片拍摄,拿着相关的一些证明以及老房的照片,到当地的行政审批大厅找相应窗口,进行房屋翻新报建申请。
拓展资料农村这4类人是不可以翻新翻建房屋的:
一,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在90年代,很多户口迁出农村但农村依然保留着居住的房子,这房子依然是可以保宴瞎留使用的,但不能翻新翻建。城镇户口继承父母房屋的,也不可以对房屋翻建。
二,房屋权属不清的人
农村孩子兄弟姐妹多,老一辈流传下来的老房子是兄弟姐妹共同享有使用的,当中的任何个人私自翻新翻建闹成纠纷的,不符合翻新翻建条件。
三,一户多宅的人
由于旧房子很多属于“一户一宅”政策实施前建造,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后面这些房子在确权登记时都无条件予以确权,但是,如果超过一户一宅的老宅基地房子,后面就只能居住,不能翻建,待房子坍塌后,宅基地会被收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㈡ 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可以重建吗
法律分析:继承的农村房屋一般可以翻新。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㈢ 农村房子拆旧建新,哪些情况不会审批不批怎么办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了,农村房子拆旧建新是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的,具体手续程序跟异地新建房屋是差不多的,都是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审批是很快的,但也有朋友反映说,自家申请房子拆旧建新,但乡镇人民政府却一直不给审批。那么,农村房子拆旧建新,哪些情况不会审批?不批怎么办呢?
二、农村房子拆旧建新,乡镇不批合法吗?怎么办?
上文我们介绍了拆旧建新不会批准的5种情形,如果属于以上情形,那乡镇不批属依法办事。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申请人符合建房条件,当地也没有停止宅基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不批的话,那就属于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㈣ 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可以翻建吗
继承的农村房屋可以翻新。翻新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在未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新房屋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