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因电力公司 造成的电器损坏问题应该如何赔偿
我这边也出现这种问题,电业局会派人下来修的
⑵ 我想知道居民家电损坏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版7号第十条规定:
家电损权坏赔偿标准是:
1、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我公司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2、使用年限已超过“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可以查看《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使用时间以购货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我公司核算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述赔偿标准规定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⑶ 电力原因造成电器损坏该如何赔偿
你有两个选择抄,一是基于合同,袭追究电力公司的违约责任;二是基于侵权,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这两种方式差别很大。
基于合同,你的诉讼负担被大大减轻,因为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情况,不问对方是否有错误,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你的描述,很显然是电力公司违约了,故应由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你不必担心与电力公司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的问题,事实上你与电力公司是有合同关系的,原因很难有几句话解释清楚,就不解释了。基于合同你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相对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数额可能会有所减少。
基于侵权,你的诉讼负担很重,主要原因在于,你要证明电力设施是如何导致家电损坏的,责任在于谁,是否有过错等等情况,巨大的举证责任会给你带来巨大困难,提醒你电力设施导致家电损坏,侵权责任人不一定是电力公司,比如盗窃电力设备的人可能是责任人,侵权诉讼困难大,但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得到的赔偿也会增多。
⑷ 人为损坏,自然损坏,如何区分,正常使用过成中家电损坏,属于人为,还是自然损坏,谢谢!
正常使用过程中岀现故障是自然损坏。碰撞拆解违规操作等造成的损坏为人为损坏
⑸ 家电损坏的赔偿流程是怎样
家电损坏是否需要赔偿,
要看什么情况,
要是新买的运送过程中损坏,
那么就需要联系卖家要求快递赔偿,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损坏,
在质保期内可以要求卖家换新,
如果出了质保范围就只能维修。
⑹ 居民家电损坏赔偿责任范围是怎样划分
属于供电企业责任赔偿的范围: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版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权;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不属于供电企业赔偿的范围: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等,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2、第三人责任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3、受害者自身过失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4、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⑺ 你们是怎么划分居民家电损坏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第三条、内第六条规定。
属于供电企业容责任赔偿的范围: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不属于供电企业赔偿的范围: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等,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2、第三人责任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3、受害者自身过失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4、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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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租房过程中家电损坏该如何办
很明显,自然损害的由业主承担,人为损害的由租客承担。
⑼ 供电局造成家里电器损坏了怎么赔
(1)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内,供电企业全额容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2)使用年限已超过“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
⑽ 怎样处理因电力运行事故而损坏的家用电器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所限己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所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一口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堡、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