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惠而浦就国美拖欠货款一事提起诉讼
惠而浦就国美拖欠货款一事提起诉讼
惠而浦就国美拖欠货款一事提起诉讼,此次惠而浦(中国)要求国美电器及其子公司支付货款和相关损失合计近八千万元,国美电器至今仍未支付。惠而浦就国美拖欠货款一事提慎陆码起诉讼。
惠而浦中国与国美电器的纠纷仍在发酵。据最新消息,惠而浦中国已就国美拖欠货款一事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
“从法律角度上,国美有大量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给供应商。按经销合同约定付款,这是他们作为一个经销商、作为一个零售商所需要尽的责任。”5月12日,惠而浦(中国)总裁梁惠强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家电市场进入存量时代,行业利润日益微薄,不管是厂商还是渠道,日子都不好过。在本该抱团取暖之际,双方却选择唇枪舌剑,甚至对簿公堂,再一次凸显了家电行业的零供矛盾。
矛盾激化
4月25日,惠而浦(600983.SH)对外公告,即日起终止与国美电器的商务合作。惠而浦中国表示,自2022年开始,国美电器拖欠贷款情况愈发严重,惠而浦中国先后两次致函,要求国美支付拖欠贷款,但对方至今仍未支付。目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尚拖欠的贷款为6649.09万元,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尚拖欠的存款为1166.6万元。
次日,国美电器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应,称公司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况,反而是“惠而浦尚欠付国美电器各项费用约1000万元”,并将战火引向惠而浦中国控股股东格兰仕,认为是格兰仕为倒逼国美电器对其补贴不合理费用,意图通过惠而浦制造事端解决问题。
对此,梁惠强表示,惠而浦中国与国美电器终止合作关系,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欠款,完全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这个行为跟我们的股东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半点关系。”梁惠强表示,近年国美与惠而浦中国的合作规模悉毕正逐年减少。2019年-2021年,宽哪惠而浦中国对国美电器的销售金额依次为1.52亿元、0.98亿元、0.80亿元,销售占比分别为2.87%、1.98%、1.61%。
“国美电器销售占比非常低,终止合作对惠而浦中国没有任何实际性的影响。”梁惠强认为,这次纠纷本质上是模式的选择,也是品牌商选择更高效销售通路的必然结果。据了解,如国美、苏宁等家电卖场普遍采用的是代销模式,供应商交纳一定的进店费、促销费、推广费等各项通道费,卖场提供展示、宣传及产品出样等服务。
记者注意到,作为惠而浦中国的大股东,此前格兰仕也曾与渠道方发生争执。2019年6月17日,格兰仕发布声明称,自5月28日格兰仕高层拜访拼多多后,其天猫平台的搜索端出现异常,影响正常销售。随后,格兰仕接连发布多份声明指责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天猫也在当年双11大促前将猫宁店铺的格兰仕产品全部下架,直到2020年6月双方才“握手言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渠道变革迫在眉睫
去年,格兰仕正式完成对惠而浦中国的收购,成为其控股股东。95后“创三代”梁惠强被委以重任,担任惠而浦中国总裁一职,全面负责惠而浦中国的日常运营以及收购后的整合。
格兰仕入主第一年,惠而浦中国仍未扭亏。据惠而浦中国最新披露数据,去年公司实现营收49.31亿元,同比下降0.26%;归母净利润为-5.89亿元,亏损额同比扩大293.41%;扣非净利润为-6.68亿元,亏损额同比扩大105.09%。
对于营收下滑,公司认为是受2020年三洋品牌退出,以及国内市场需求降低、疫情影响较大等因素所致。分产品来看的话,去年惠而浦洗衣机收入18.98亿元,同比下滑12.15%,毛利率为12.05%,同比减少7.66个百分点;
冰箱收入7.78亿元,同比增长22.43%,毛利率为7.41%,同比减少7.84个百分点;生活电器收入16.71亿元,同比基本持平,毛利率为3.71%,同比减少8.58个百分点;电机收入3.63亿元,同比增长25.04%,毛利率为16.6%,同比增加4.83个百分点。
对于去年的业绩表现,梁惠强认为,虽然惠而浦中国去年业绩有所下滑,但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我们对于一些前期积压的历史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对相关资产进行了重新估值,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现金流等,都在快速向好。”
去年7月,惠而浦中国确立了“惠而浦+帝度”双品牌战略,对品牌定位跟产品策略做了更明确的区分。过去一年,惠而浦中国主动退出一些中低端产品,把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在高端尤其是套系化的产品当中。
梁惠强表示,“在一些新的渠道,比如前置整装家居渠道,实现了比较大幅的增长,这些不只是靠单品的销售,而是从冰箱、洗衣机到厨电一个整体套系化的销售。”据透露,今年惠而浦中国将继续加大套系化产品的销售比重。
除了传统冰洗以外,今年惠而浦中国还会大力拓展干衣机、烟机灶具、洗碗机、嵌入式厨电、垃圾处理器等品类,以结合现代家庭的消费升级需求形成整套解决方案。此外,据梁惠强透露,针对包括惠而浦空调、生活电器、小家电以及热水器等前期授权给苏宁经营的品类,公司希望在品牌授权陆续到期后,能够把所有品牌的相关授权集中到上市公司来做统一管理。
与此同时,惠而浦中国今年还将继续渠道变革。据了解,过去一年惠而浦中国主动退出一些传统连锁卖场,把资源倾斜在更为高效率的线下和线上渠道,以及自建专卖店。
在梁惠强看来,这次与国美终止合作正是惠而浦退出低效渠道的必然选择。他表示,未来惠而浦中国将从三个方面来布局渠道:首先是全渠道布局,“所有渠道都要涉及,这样才能知道市场的变化方向,不能过度侧重某一个渠道。”
其次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梁惠强坦承,对于当下的惠而浦来说,要全面渗透所有渠道并不现实、科学,因此必须要有所侧重,选择性地向具有潜力的渠道来进行资源投入。最后是一定要有自建或品牌可以掌控的渠道。据悉,接下来惠而浦中国将在全国主要一线城市,如广州、深圳、佛山、宁波、杭州、南京、合肥等陆续推出城市旗舰店。
此前因为欠款问题互发声明指责的惠而浦(中国)与国美电器纠纷再有最新进展,惠而浦(中国)称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国美电器,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惠而浦(中国)最新发布的声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惠而浦(中国)方面指出,自2022年开始,国美电器拖欠货款情况愈发严重。为了防止风险扩大,惠而浦(中国)已两次致函国美电器,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但国美电器至今仍未支付。
此次惠而浦(中国)要求国美电器及其子公司支付货款和相关损失合计近八千万元,其中包括诉国美电器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国美电器支付货款6649.09万元、赔偿逾期损失139.84万元;诉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国美定制支付货款1166.6万元,赔偿逾期损失11.8万元。
此前的4月25日晚间,惠而浦(中国)曾发布公告,称基于国美电器在支付货款方面未按合同执行,长期出现延迟的情况,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与国美电器的商务合作。惠而浦(中国)在公告中提及,国美电器在支付货款方面未按合同执行,长期出现延迟情况。
2022年4月起这种情况持续恶化,加上近期资本市场波动,从而导致公司管理层对国美电器未来偿付能力的判断发生重大变化。据悉,惠而浦4月2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催款,但国美电器在4月24日和4月25日两次回函中均未给出支付到期货款的明确承诺和安排。因此惠而浦决定立即终止与国美电器的商务合作。
根据惠而浦给出的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国美电器应收账款余额合计8710万元,扣除预提折让折扣(以双方实际商定后为准)后的净应收为8236万元。
不过,随后国美电器也发布声明,称惠而浦管理混乱,长期未按合同履行应尽义务。双方签订了多个《采购合同书》合作以来,惠而浦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对相关费用进行对账和确认,截至目前,惠而浦尚欠付国美各项费用约1000万元,滞销残次品超2000万元。
同时,国美在声明中还提到了惠而浦(中国)的控股股东格兰仕,称“因格兰仕在与我司合作过程中投入了与其经营能力不符的资源,造成尴尬局面,为保证格兰仕在我司经营生态中顺利发展,我司曾多次劝阻对方,但格兰仕并未听取我司的专业善意建议,格兰仕为倒逼我司对其补贴不合理费用,意图通过惠而浦制造事端解决问题;
此次惠而浦行为充分说明了所有的问题都是大股东格兰仕制造出来的。”
根据此前公开的数据显示,惠而浦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对国美电器的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52亿元、9812万元、7958万元。
此前因欠款问题互发声明指责的惠而浦(中国)与国美电器纠纷又有新进展。
近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中国”)发布声明称,惠而浦中国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关于终止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关联公司合作的提示性广告》,披露因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及其下属关联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货款,惠而浦中国终止与国美电器的商务合作。
经催告、协调无果后,为了保证惠而浦中国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日惠而浦中国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惠而浦中国表示,其长期为国美电器及其各地门店供应各品牌家用产品。自2022年开始,国美电器拖欠货款情况愈发严重。为了防止风险扩大,惠而浦中国已两次致函国美电器,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但国美电器至今仍未支付;其中国美电器尚拖欠的货款为人民币66490962.42元,国美定制(天津)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定制公司”)尚拖欠的货款为人民币11666011.51元。
惠而浦中国认为,国美电器在惠而浦中国供应产品后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并拖欠至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采购合同书》的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
请求判令被告国美电器向原告惠而浦中国支付货款人民币66490962.42元;请求判令被告国美电器向原告惠而浦中国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人民币1398402.32元)。
请求判令被告国美定制公司向原告惠而浦中国支付货款人民币11666011.51元;请求判令被告国美定制公司向原告惠而浦中国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人民币118066.55元)。
此前,惠而浦中国与国美电器就货款问题互发声明指责对方。
4月26日,惠而浦中国发布公告称,基于国美电器在支付货款方面未按合同执行,长期出现延迟的情况,从 2022 年 4月起支付货款情况持续恶化。
为防止风险继续扩大,4月24日惠而浦中国致函国美电器要求其立即支付到期货款,同日国美电器回函,但就支付到期货款无明确承诺;4月25日惠而浦中国再次致函国美电器重申惠而浦中国的主张,同日国美电器再次回函,仍然对支付到期货款未作任何安排。
截至2022年3月31日,惠而浦中国对国美电器应收账款余额合计87104003元,扣除预提折让折扣(以双方实际商定后为准)后的净应收为82358021元。基于以上情况,惠而浦中国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与国美电器的商务合作。
随后,国美电器就此发声明称,惠而浦中国管理混乱,长期未按合同履行应尽义务。双方签订了多个《采购合同书》,合作以来,惠而浦中国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对相关费用进行对账和确认,截至目前,惠而浦中国尚欠付国美各项费用约1000万元,滞销残次品超2000万元。此外,国美电器在声明中还提到,惠而浦中国此次诡异行为实为解决格兰仕(惠而浦中国大股东)问题。
因格兰仕在与国美电器合作过程中投入了与其经营能力不符的资源,造成尴尬局面,为保证格兰仕在国美电器经营生态中顺利发展,国美电器曾多次劝阻对方,但格兰仕并未听取国美电器的专业善意建议,格兰仕为倒逼国美电器对其补贴不合理费用,意图通过惠而浦中国制造事端解决问题;此次惠而浦中国行为充分说明了所有的问题都是大股东格兰仕制造出来的。
⑵ 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一(肇事司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车主):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二(肇事司机/车主公司):XX有限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三(保险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原被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其余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待伤残鉴定结论确定)。
2、判令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X元、拖车费XXX元等财产损失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开着一辆XXX的汽车下班回家,在XX路与逆向行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严重、原告7级伤残的事实,被告二XX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所属的公司,被告三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事故经交警鉴定,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住宿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元、伤残鉴定费XXXX元,共计人民币XXXX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2)安装家电造成损失起诉案由是什么扩展阅读:
(一)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
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 月 XX 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 XXX,女,汉族,XX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 年 XX月 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7日晚19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08年—2009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
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注:
(1)诉状用钢笔或毛笔写。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要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