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
1.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确保其安全运行,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除外。
3.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5.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铺设竣工后90日内,应将注册登记资料如路线图、位置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本规定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备案。
6.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管道名称、编号、注册号、所有者、用途、总长度、路由起止点、示意图和标识等。
7.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根据注册登记资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保护区范围如下:
- 沿海宽阔海域:管道两侧各500米;
- 海湾等狭窄海域:管道两侧各100米;
- 海港区:管道两侧各50米。
8.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作业,如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等。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保护区进行巡航检查,并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10. 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设置保护区和管道线路的标识,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 所有者可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委托单位进行保护,并备案。
12. 所有者在进行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向社会发布公告。
13. 海上作业前,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情况,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与所有者协商达成协议。钩住海底电缆管道时,作业者不得擅自处理,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14. 因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导致作业者财产损失的,所有者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违反第八条规定作业的除外。
15. 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16. 当事人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以下纠纷:
- 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
- 维修、改造、拆除海底电缆管道;
- 海上作业与经济补偿;
- 赔偿责任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