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搬家哪些东西可以带走
一、个人物品
在搬家过程中,个人的衣物、书籍、文具、化妆品等都可以带走。这些物品都是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搬家到新居后,它们仍然可以发挥原有的作用。例如,衣物需要适应新家的环境,书籍可以继续阅读,文具可以用于学习和工作,化妆品可以用于个人护理。
二、家具
家具如床、沙发、餐桌椅等,如果旧家具仍然完好,并且符合新家的装修风格,可以选择带走。这些家具不仅包含了主人的生活习惯,也有一定的价值,搬家到新居后可以节省购置家具的费用。
三、家电
家电如电视、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也可以随着搬家一起带走。这些家电属于个人财产,搬家到新居后,它们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旧家电性能良好,无需更换新的,那么带走旧家电会更加经济划算。
除此之外,一些具有个人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照片、纪念品等,也可以随着搬家一起带走。这些物品虽然价值不高,但是它们承载着个人的记忆和情感,搬家到新居后,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总的来说,搬家可以带走的东西很多,包括个人物品、家具和家电等。在搬家过程中,主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需要带走的物品,以便在新家中更好地开始新的生活。
㈡ 离婚家电家具怎么分
法律分析:离婚家电家具秉着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要分家中的家具电器的话,因为家电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价格,给对方一定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㈢ 冰箱、微波炉属于固定资产吗
这个要看价值来判定的。
先看下固定资产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如果价值文达到标准,只能一次性分摊费用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