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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如何购买产权

发布时间:2021-01-01 20:57:07

A. 售后公房产权更名

可以。缴税具体咨询税务部门。
不属遗产。
部分属于遗产。
如果不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属于房产继承,要缴纳税收方可过户。
你父亲的那一份是遗产.须交公证费及税.

B. 售后公房拿到产权,多久可以过户

售后公房最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基本上总价控制在45万元以内。内
即原来是租赁的容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
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一、央产房。是指中央单位或央企的性质的房产。二、一般性质的公房。是指非央产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国有企业、非中央级别的事业单位、机关的房产。其中前一种在单位出售给职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查询。同时,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物业和供暖协议,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办理。后一种性质的售后公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成本价售后公房可以进行直接交易,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售后公房需要补交成本价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C. 售后公房转产权需多少日期

当时是按照94方案,还是95方案买的
如果是按94方案买的,现在是可以到法院请求确权的

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 因此如果是按照 94 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 95 方案购买售后公房,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综上所述, 94 方案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共有产权, 95 方案的购房者已明确了房屋归属,不能主张共有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我们的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

D. 售后公房 产权怎么分94方案我2002年买的算什么方案

94方案和95方案当年只有在上海实行过,其他城市没有实行过的,这两个方案是当时国家对上海市公有住房产权的划分,提问问题这个人按照95方案划分产权

E. 是售后公房与个人产权的公房有什么区别

一、售后公房是机关单位建造的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职工没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职工可以工龄加货币的形式购买权,即为售后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导向。而商品房顾名思义,更多的是偏向于市场导向。所以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在出售购买限制和税收上都有区别。
二、售后公房的销售对象都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公房。购买公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普通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购买商品房。
三、国家对公房的购房面积有所限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任何购房人不得超过指标限制多购房,以防止一些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商品房的购房面积是没有限制的,公民可以随意选择购房面积。
四、购买公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公房的价格较低,往往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其次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而商品房房价较高,折扣优惠也完全依据开发商的售房政策而定。
以上就是售后公房是什么产权?和商品房的产权证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职工购得的公房有的在产权上有限制,表现为已购公房上市出租、销售方面。而商品房则无此限制。与商品房相比,公房在面积、购买条件、产权上受到很多限制,其就在于享受低房价的优惠政策。

F. 购买售后公房需要注意哪些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 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G. 关于售后公房产权问题

不能,产权关抄系到过户,
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
1、双方在房屋交易合同签订三十日过后,持房地产有效证明和本身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生气,并且申报成交价格。这个国家好算税。
2、房地产有关部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生情书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核实还有现场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缴纳一定的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证明单。

H. 我现在住的是公房,想买产权,怎么买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

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

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8)售后公房如何购买产权扩展阅读

产权人的确定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国有经济制度、产权制度等不同于其他国家,再加上历史遗留等原因,我国形成了独特的公房制度。现阶段,随着我国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公房涉及的利益之争日益激烈,对公房的产权归属及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分析探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般来说,谁出资购买谁就是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权人也应该是该人。

但是公房、房改房屋的产权人认定有其特殊之处,这几类房屋从来源上往往带有福利的特点,购买的价格也不是完全的市场价格,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出资或登记确定产权人,要结合房屋的来源、购买价格的构成等相关背景来最终确定所有权人。

现阶段,我国公房的权属状况可以概括为: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仅有使用权。以标准价、优惠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所有权属于单位和个人共有,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所有权属于购买者个人。以下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度分析和总结。

I. 售后公房和商品房的产权证有什么区别

公房是机关单位建造的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职工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内职工可容以工龄加货币的形式购买所有权,即为售后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导向。而商品房顾名思义,更多的是偏向于市场导向。
所以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在出售购买限制和税收上都有区别。

J. 售后公房的产权问题

我不知你是不是上海的,按上海的相差法规和司法实践,房产是你的,因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专你一个人的名字属,没有你的同意无法变更产权人。但如果分割房产,应该以现有房屋的价格扣除当时的的拆安置费我购买产权时的费用归你奶奶所有,其余部分理论上属你所有。但还要考虑当时购买房屋的情况,即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登记了你的名字?购买时你是不是该公房的承租人?还有其他情况。如果还不清楚,可以发邮件给我(如果你是上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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