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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售后回购

发布时间:2021-01-14 09:56:11

售后回购业务是否可起到节税避税作用如出售时产生8万的销项增值税,回购时进项税为9万,那怎么办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版风险。权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㈡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问: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署了一项售后回购的协议,A企业将本企业产品以100元的售价销售给B企业,该产品成本为80元。根据协议,约定2个月后A企业以110元的价格从B企业赎回。A企业增值税率17%,A企业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答: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A企业向B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

(2)第1个月和第2个月分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5

贷:待转商品进销差价5

(3)企业向B企业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128.7

(4)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20+5+5=3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

贷:库存商品30

由此可见,为避免公司操纵利润,现行制度对售后回购行为是不确认收入的,其销售差价暂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作为回购商品时的成本调整项目。如果回购价高于销售价,应视同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也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作为回购商品时的成本调整项目。此例中,回购后商品的成本为80元,正好是销售前的商品成本

㈢ 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不确认销售收入。这句话是怎样体现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首先讲一个故事:乙向甲借钱还贷款,但是乙的信誉及偿还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版一辆车当前市价权50万元,自己也可以使用。于是甲说:你跟别人也借不到钱,你的信誉和现在的情况大家都知道。这样吧,你把车卖给我,50万我给你;一年内,你拿55万来再买回去,就算有5万元的利息了。当然,过户费等税费你出。无奈,按照甲的意思乙与甲签订了售后回购的合同,卖车拿到了50万元。
1年到期,乙将55万给甲,拿回了自己的车,过户手续等也都办回来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后回购的本质,是以所销售的东西为质押,获得借款而已。实质是融资,不是销售。

㈣ 关于销售回购一般什么情况会产生,为什么不确定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为什么要售后回购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1、方式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

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287000

3、办理入库时:按原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做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冲销

借:库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0

贷: 物资采购 1100000

㈤ 什么叫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㈥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的资金通过什么科目

以下数字均为抄假设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付款
200
000(售价-成本价)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3)回购商品,假定商品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库存商品
希望我的回答没有画蛇添足。

㈦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样做的理由是,此种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格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万元(100000元/5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005年3月31日甲公司购回2004年1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质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0000
从本例看出,企业为获取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以商品作抵押,花费10万元的费用才得以实现,企业的“库存商品”的成本并未增减,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售后回购”不能作为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当然,实际回购价格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回购价格等于协议回购价格。
第二种,实际回购价格大于合同回购价格。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实际回购价格为11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财务费用50000
贷:银行存款1150000
第三种,实际回购价格小于合同回购价格。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实际回购价格为10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笔和第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财务费用50000
三、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在税法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是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品两项经济业务。因此,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作为计税收入。因此上述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由于其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1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8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同时,将在2004年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万元转入“本年利润”,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计算所得税,要注意调整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㈧ “售后回购”是什么意思谢谢

售后回购业务

1.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600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返回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 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3—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个月)。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574 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60 000

财务费用40 000

贷: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00 000

2.税法规定。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回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㈨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的资金通过什么科目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回于原售价的,差额答应在回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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