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售后公房 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售后公房
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版售的权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房屋使用年限是指房屋所有权是永久属于个人的,没有年限规定;土地是国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国家是否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可能:1.如果该地块有特殊用途,如军事用地或市政建设用地等,国家可收回土地,但会给予产权人一定的补偿;2.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屋所有权人再支付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土地。目前,对这一补偿标准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
您购买的二手房为售后公房,因性质比较特殊,因而在房产证上没有注明期限。目前,国家对此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房屋产权是属于您的,产证上有无注明年限对您的权益没有影响。新建商品房在产证的土地状况一栏上对使用年限一般都会注明,且在交易中心均能查到。这类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
⑵ 什么是售后公房会产生什么税费
售后公房最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基本上总价控制在45万元以内。
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
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一、央产房。是指中央单位或央企的性质的房产。二、一般性质的公房。是指非央产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国有企业、非中央级别的事业单位、机关的房产。其中前一种在单位出售给职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查询。同时,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物业和供暖协议,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办理。后一种性质的售后公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成本价售后公房可以进行直接交易,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售后公房需要补交成本价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您满五唯一那么不需要交税,如果您满五不唯一,要交一个点的个调税,如果不满五年您需要交百分之5.65的全额税的啊!售后公房应该都是普通住宅,如果非普通住宅,还要交差额营业税!
⑶ 上海买房缴税以及售后公房退税的问题
回答复1:如果有贷款的,必须上产证制的人都要到场签字办理。
如果没有贷款是一次性付款的,则只要上产证的一个人来办理就可以了,其他人手写张委托书(签名并盖章)就可以了。
回答2:你指的售后公房,意思是不是之前你有卖掉过一套售后公房啊?可以抵扣新房子办产证时需缴纳的契税的! 带好售后公房当时买下来的白皮书,发票,以及之后卖掉时的发票,合同。
⑷ 上海售后公房出售新政策
1、售后公房土地性质问题和上市出售后的房屋性质问题
售后公房在买断产权时是缓征土地出让金的,而且规定面积内是免征契税的(超出部分征契税),所以售后公房的土地性质依然是划拨而非出让,因此也就不存在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目前在上海,售后公房上市买卖交易时也没有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所以购入上市出售的售后公房后办理的新不动产证上对土地性质的记录是延续原来售后公房的性质不做改变的,但是售后公房经过一次上市买卖交易后房屋的性质就不再是售后公房了,因此这里面就有矛盾存在了,这其实和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一样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可能比续期问题更难处理,所以只能搁置着维持现状了。
2、售后公房产权人的问题
上海房改是1994年开始的,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才生效的,94年第一次房改时的政策规定只能在房地产权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成员协商将某一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后来由于售后公房的纠纷越来越多,上海高院在1996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94方案(即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未上产证的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当时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上海如何申请公租房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本网站“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签约入住。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⑸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专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属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