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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3-08-16 23:54:09

Ⅰ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出售方(承租方)
a.开出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承租方可以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税收分类编码大类为"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b.收取发票: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出租人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所以承租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实务中一般只开具普通发票.
2、收购方(出租方)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于出租方来说,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简易计税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誉漏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即只针对利息部分开具发票即可,收取的回租资产本金的部分可开具收据.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
1、出售方(承租方)账务处理
a.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固定资产
b.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或借方差额)
c.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或贷方)
贷:管理费用等
d.重新租回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固猜塌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总租金)
e.支付租金同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f.摊销租赁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2、收购方(出租方)账务处理
a.购入融资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b.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支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
c.每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判定一个业务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三个关键点:
1、融资目的.(不能是避税目的、出售资产为目的)
2、收购资产方是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一般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门批准)
3、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穗虚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上文讲诉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参考上文,相信就上述内容大家也都有所了解了,我们一定要谨慎处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

Ⅱ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是如何交税的,承租方要开发票给出租方吗,出租方如何开票给承租方呢

按财税(2013)106号文复的规定,在制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Ⅲ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怎么开具发票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额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出租方索取发票,可向其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手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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