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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员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23 05:14:40

家电商场安全管理制度

家电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火忏山、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
第一节 消防日常管理
1、无论本单位、外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果要动火都必须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严格遵守消防动火规定,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2、重点部位动火须由经理签字。动火时,安全警卫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3、严禁在防火通道、楼梯口内堆放货物,疏散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应完好,应急照明设施必须保证正常。
4、严禁施工单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酒店范围内,如施工单位确需使用,应报安全部消防监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5、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仓库照明灯限制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钨灯。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保安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
6、进行油炸食品、电烤食品电动机注意控制油温、油量,防止油锅着火。
7、变电所、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地,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严禁吸烟。
8、生鲜处所有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卫生时,不得将水喷淋到电源插座和开关上,防止电源短路引发火灾。
第六章消防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严格维护消防设备,要定期派人协助消控人员进行测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
2、房间内的烟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3、要每年排放一次喷淋管网内的水,使喷淋系统管网内的水形成活水。
4、灭火装置、消火栓、喷淋、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
8、配备的轻便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及灭火推车,摆放位置须明显易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挪动。
9、灭火器由部门派专人负责保管及外表卫生清洁,ABC干粉灭火器每两年由消防中心经过测试更换一次。
第一节 三级防火制度
1、一级检查由各部门主管实施
A、员工必须每日自检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排除隐患,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若发现问题又不及时解决,由此而发生火灾事故,由各部门主管及员工本人负责。
B、各部门主管要将每日自检的结果做好记录。
C、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辖区内灭火器材及其他消防设施,不得有损坏,放空的现象发生。
2、二级检查由各部门经理实施
A、各部门经理,每周应组织对本责任区域内的设备、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B、检查本部门一级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C、组织处理本部门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整改,定期给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三级检查由总经理领导组织实施
A、每月由总经理或委托安全部经理对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检查前不予以通知。
B、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各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重点部门的防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节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班组结合交接班每日进行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安全部会同各部门一月检查一次。酒店每季度和重大节日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2、除定期检查之外,要着重加强夜间巡逻检查,夜间各当值主管人员要重点检查电源、火源,并注意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每次检查中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条研究,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节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杜绝“老检查、老不改”的老大难问题,应清醒认识到迟改不如早改,使火险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应逐件登记由酒店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临时措施,定专人负责,确保安全,限期整改,并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改一件,销一件。
3、对消防监督机关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的研究落实,按时复函,回告。各部门对安全部的火险隐患通知单,也要研究落实,如本部门解决不了,要上报酒店领导,酒店领导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节 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手册的规定,并结合酒店防火要求,进行各种安装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
3、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第五节 客房防火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带内以防着火。
3、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检修,并报安全部。
4、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安全部。
5、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如果客人房间可燃物品较多,又不让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住宿防火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安全部。
6、服务员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灭火器存放的位置不得随意移动,并维护好辖区内一切消防设施,设备。
7、在遇有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
第六节 前厅防火制度
1、前厅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发现并制止宾客将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剧毒,放射性物质带进饭店区域,如宾客不听劝阻,应立即报告值班经理和安全部。
2、要随时注意宾客扔掉的烟头、火柴棒,发现后应急时处理。
3、所有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熟记就近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做好保养和监护工作,发现有人挪动立即制止并报酒店安全部。
4、不准堆放废纸、杂物,严禁在行李寄存处休息。
5、发生火警后要对客人进行安抚,稳定客人的情绪防止出现混乱。
6、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Ⅱ 海信电器维修车间工作内容是什么

1、熟悉非标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流程和管理,包括前期方案沟通,生产跟进、安装施工及安装交付等板块。
2、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3、统筹制定负责车间的设备的预防性保养计划,并指导维修人员对车间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4、根据生产效率、质量要求、对自动化设备进行改善,确保自动化设备稳定性,保障正常生产。
5、根据设备故障问题和现象,对设备故障异常问题作出改善性对策和措施并推进落地。
6、懂得PLC,能够独立进行程序编写和维护,对自动化设备的相关电气问题及时发现并推进解决。
7、及时对设备内、外审体系文件及设备管理体系进行更新、完善和流程梳理。
岗位要求:
1、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专业:电气专业;
3、技能要求:熟练使用UG/Pro-E/uto CAD等工程软件;
5、素质要求: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Ⅲ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家电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和保修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电,包括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器具。第三条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县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家电维修,必须具备必要的固定场地、检测仪器、维修工具和技术人员。第五条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家电维修营业。第六条从事家电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家电维修。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核。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在营业场地醒目处悬挂工商执照、《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以及收费标准等。第七条家电维修网点实行等级管理。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家电维修行业的技术水平,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建立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接待处理用户咨询、投诉制度,维修记录及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和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检验制度。第九条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对家电维修行业的维修期限,应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第十条严禁维修人员维修其技术资格范围以外的产品。维修时的检测、焊接、装配、调试必须符合工艺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家电维修对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须使用家电产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涉及产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完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第十二条从事家电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项目收费,严禁未换件或好件互换而收元件费,严禁超网点等级收费。第十三条用户在领取修复家电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演示机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对因机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况应向用户说明。同时向用户开具税务发票,交给用户维修记录单和退给换下的坏件(保修产品不退坏件)。第十四条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家电产品,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品的“包退、包换、包修”。家电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担者必须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其它等级的家电维修单位不得承担保修业务。第十五条家电保修以全国联合保修、生产者特约维修、经营者自己保修三种形式实施。第十六条属全国联合保修产品,由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并由全国联合保修网定点维修站和厂家特约维修点承担保修,其它维修单位、经营者不得改变其保修形式和自己承担保修。第十七条生产者在本省境内设立家电产品特约维修点,应到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家电维修特约许可手续,未经许可者禁止设立特约保修业务。第十八条经营家电产品的单位,应当按产品的不同保修形式落实有关保修措施,并由当地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发给家电产品售后保修合格证明。其内设维修机构不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的,由当地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保修,经营者不得自己承担保修。第十九条家电产品的保修凭证,属消费者家电保修权益凭证。生产者、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完整交给用户,由用户持证就近选择保修点进行保修。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向用户介绍本地承担保修的单位及地址。
严禁非法印制、伪造、收购、倒买倒卖保修凭证,严禁经营者回笼保修凭证。

Ⅳ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
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
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
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
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
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
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
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
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
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
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
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
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
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
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
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
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
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
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
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
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
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
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
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
码标价。
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
(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
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
(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
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
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
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
(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
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
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
(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
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
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
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
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
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
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
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
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
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
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
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
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
免收修理费。
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
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
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
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
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
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
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
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
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
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
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
会代为考评。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
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
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Ⅳ 我们单位是五金电器类的厂家,现在急求车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车间奖惩制度。

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生产相关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管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普通话,在工作及管理过程中严禁有省籍观念或行为区分。
第四条 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厂牌(应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厂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第五条 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严禁代打卡、无上班、加班打卡,违者依考勤制度处理。
第六条 工作时间内,除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它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组长申请并佩戴离岗证方能离岗。
第七条 上班后半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离岗,如有私事须离岗者,须经事先申请批准登记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每5次请假离岗按旷工1天处理。
第八条 员工在车间内遇上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组长以上干部应起立适当问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业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集体进入车间要相互礼让,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
第九条 禁止在车间聊天、嘻戏打闹,吵口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私自离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依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私人电话。
第十一条 未经厂办允许或与公事无关,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室。车间内划分的特殊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非上班时间员工不得私自进入车间。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私人用品放在流水线上,违者依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完成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车间如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不符要求,有权拒绝生产,并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 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物料员,不得私自拿取。生产过程中所有物品、物料须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
第十六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
第十七条 在工作前应仔细阅读作业指导书,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蒙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上级同意并签字后再作更改主。
第十九条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仪表仪器、电脑等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二十条 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的,应服从上级的安排,协助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修理员在维修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环境的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
第二十四条 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生产配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二十五条 下班时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当日值日生打扫场地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值日生及车间主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时候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需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批准:

Ⅵ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通用6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岗位职责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规范操作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制定岗位职责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整理的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1

1.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技术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树立一心为客人服务的思想。

2.负责酒店所有电梯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

3.负责酒店所有电梯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故障检修工作,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4.负责各电梯照明及内外呼叫指示的巡查和维修工作。

5.负责各梯轿厢(不包箱内)、井道及井道底、各梯整流、电抗器、控制柜的清洁工作。

6.按照规定负责电梯的开放、关闭工作,提高运送效率。

7.建立电梯的档案资料,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来”。

8.及时处理电梯运行中发生的故障,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如遇火灾时,要负责关闭电梯。

9.遇有电梯困人故障,首先通过对讲机向乘客作解释,然后上报主管,并提示消防中心,监视被困乘客状况,迅速采取解救对策,保障乘客的绝对安全。

10.坚守岗位,无事应在本部门的工作室内待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2

1、 对工程,保安队长(珠海保安队长)负责,仪容仪表按员工守则的要求认真执行。

2、工程维修员工工作,多是流程性工作,在巡检,维修,保养,更换灯胆,安装电器等过程中,如遇客人,要主动让路,让位并向客人致意。

3、在与内部各部门联系工作过程中也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尊重,注意团结,认真完成任务。

4、维修岗位是专业性技术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员工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熟悉本部门的业务,专业技术熟练。

5、 员工除有专业技术外,还要懂得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善于处理危急事项,有触电急救知识和消防知识等。

6、 维修人员的工作较分散,独立性较强,每个员工都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地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

7、 维修人员的工作,有许多是当着宾客面或其他部门员工的面进行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文明工作,不能有粗鲁的言行,或不讲科学的蛮干。

8、 工作要细致,认真负责,绝不准借学技术而损害设备。

9、 接到任务要及时去执行,绝不可借故推脱,拖延时间,影响工作。

10、 对设备的安装,更迁,维修,保养一定要做好记录,要做好资料,建立档案,方便今后的工作。

11、听从指挥,服从部门经理(珠海经理)工作分配,积极主动执行上级制定的维修,保养计划,讲究工作质量,保证各种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

12、工作中要有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死的工作作风,要有乐于做好工作的精神。

13、 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

14、爱惜设备,爱惜工具,节约材料和零配件,减少饭店的费用开支。

1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3

1、掌握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卡、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措施及“三懂、四会”的具体内容、 做到三不伤害,并严格遵守执行。

2、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全面了解设备、模具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掌握调整方法,提高处理问题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4、负责模具及其周边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工作,制定模具保养计划,定期对模具进行保养和检查。

5、监督、指导操作工按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对模具进行保养和使用,并对结果负责。

6、解决生产过程中冲压生产出现的故障,保障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7、了解生产计划,负责按照生产计划及时调试产品(包含新品、切换产品的调试等),对调试产品的质量负责(包含首件和批量生产),必须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规程和检验标准等。

8、认真做好巡线工作,跟踪模具使用和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并指导操作工进行批量生产。

9、在调试和维护保养过程中对员工的安全负责,对设备、模具和装置的质量负责。

10、及时、如实的汇报维修保养情况,并做好模具维护保养情况和备件消耗的原始记录。

11、严格执行备件领用和保管制度,对模具备件领用和归还的数量和完好度负责,正确妥善地保养和保管模具备件。

12、积极进行小改小革,提高模具和装置的使用寿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因模具和装置的原因造成废损。

13、严格遵守“5S”管理要求,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工装、夹具的归类、合理放置。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4

1、听从主管的工作安排。

2、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3、做好酒店高、低压配电间和变压器间配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供电。

4、做好动力、照明等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电气设备的照明灯具等的.正常使用。

5、各项电气工作要严格做到:装得安全用得正确修得及时拆得彻底。

6、负责定期检查移动及半移动电具的安全绝缘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5

1、负责饭店客房内、公共走道、管井、工作间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2、对客服务要热情、仔细、周到,注意仪容仪表,礼节礼貌,处理故障要及时快捷,不能及时处 理的要反馈,让客房做好善后工作。让部门安排组织力量维修。

3、对住客房维修时,要有服务员领进客房,对住客不在的房间,维修时服务员要在场,维修后要服务员确认后及时退场。

4、客房检修时,要爱护客房内的一切陈设和物品,不乱动客人的东西,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干净场 所,恢复被移动的物品,并及时报服务员签字确认。

5、对VIP客房要做到入住前检修,入住中巡检,报修项目要迅速到场,认真检查,及时维修并要 向客人致歉,得到确认后退场。

6、非工作需要,不准在客房、走道、工作间逗留;不准和服务员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7、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调配,做好每日维修记录,下班时交房务部审核后报值班工程师审阅。

企业维修工岗位职责6

医院维修工岗位职责:

一、 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电操作规程。

二、负责全院水电设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三、配电房、水泵加压房和各类水池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定期检查供水供电设施的性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水电正常供应。

五、在完成维修任务的基础上,超负部分、零星的水电安装任务,对突发性故障,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维修任务。

六、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发给个人使用的维修工具和公用工具,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要按价赔偿,领取维修材料必须登记。

七、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对玩忽职守、擅自离岗,不服从领导的视情况扣除当月考勤报酬。

八、实行发电和节假日、晚上轮值制。值机发电,原则上不能离开机房,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

九、每天早、中、晚三次到指定点领取报修单,对报修项目原则上要当天修妥,维修工作量大的要向后勤科报告并说明原因,维修完工要请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签验。

十、家属宿舍、、基建工地、饭堂、等地方的用水用电每月检查、抄表一次,定期把情况、数据送后勤科。

十一、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十二、完成处、科临时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水电气工作制度

1、学校水电气的管理,由学校安排有一定业务专长的工作人员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搬动、拆御水电气线路和设施。

2、管理人员要有高尚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加强电水气管线器具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证水电气管线畅通,不出事故,对人为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加强水电气材料和工用具管理。购进、保管、使用的水电气材料和工用具,做到领用登记,帐目清楚,不得将水电气材料和工用具据为私有和另作他用。

4、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爱护水电气设施。对造成浪费者或偷水偷电偷气者,经查证属实,管理人员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报告学校给予处罚。

5、定时查看教职工和集体用户水电气表计用量,并将表计用量汇总,送交财会室收回水电气费用。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用户要支持管理人员工作,对不按时交纳费用经通知仍不交费的,经学校同意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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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培训服务。第五条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第六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变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第九条维修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消费者告示,处理善后事宜,并向许可机关备案,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其具体办法由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其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和维修服务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及时查处虚假的标价内容、标价形式等价格欺诈的行为。第十二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检验制度,接受消费者咨询回复制度。第十三条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修复,需要延长修复时间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第十四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在产品修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

(二)当场向消费者演示修复后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如实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三)上门维修服务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标志,出示收费标准;需将产品带回维修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有效凭证;

(四)不得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

(五)承担修理产品的丢失、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六)提供故障维修单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国家对产品主要部件维修后的免费返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免费返修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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