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及房屋维修概念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1.为规范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流程,确保房屋主体维护修缮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物业管理处的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
3.职责
1) 各物业管理处主任/管理员负责房屋主体的日常检查和现场勘验,并根据勘验结果提出维护修缮方案,报工程部审批;
2) 工程部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方案的审批和供方评审;
3) 各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型的维护修缮由工程部派员支持;
4) 工程部负责组织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的验收。
4.房屋主体问题的发现
1) 物业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主体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应填写《管理处工作记录》;
2) 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问题时,应记录于《管理处工作记录》;
5.房屋主体问题的现场勘验 当检查发现或顾客反映房屋建筑主体问题时,物业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察看后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6.房屋主体问题的处理
1) 公共部位的房屋主体问题,物业管理处应提出处理方案,报工程部审批。对于需由业委会审批的项目还应报业委会审批;
2) 当异产毗连部位出现房屋主体问题,物业管理处应进行协调,由责任当事人负责处理,或由责任当事人委托物业管理处处理;
3) 物业管理处对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的问题应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案向顾客反馈。
7.房屋主体问题处理方案的审批
1) 工程部应对物业管理处提交的维护修缮方案从原因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的人员、工器具情况决定由公司自行维护修缮或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修缮;
2) 对委托维护修缮的专业公司应进行评审,评审按《采购程序》第 5.9 条款的规定执行。
8.房屋主体问题处理施工的检查
1) 各物业管理处应根据相关的施工规范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 1~2 次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处工作记录》,必要时可另行制作表单记录;
2) 物业管理处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纠正的应上报工程部,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由物业管理处填写,工程部经理签发;
9.验收
1) 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处应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人员按相关的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再次组织验收直至全部合格。
Ⅱ 哪些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维修义务进行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Ⅲ 房子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房子保修期内维修归谁负责
众所周知,新买的房子都会有一个房子保修期,很多人可能对这个房子保修期不是太清楚,他的主要维修范围是什么,有什么维修年限吗,有什么具体的规定等等心存疑虑,下面就来细致性的给大家介绍一下房子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房子保修期内维修归谁负责。
一、房子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棚历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础结构工程50年。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
二、房子保修期内维修归谁负责
房屋保修期内维修责任由开发商承链猜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链唤搜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以上就是房子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房子保修期内维修归谁负责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房子保修期规定相关知识,更多装修知识、装修公司评价、装修案例请继续关注。
Ⅳ 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年限是多少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其他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