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器没休修好能要求赔偿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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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问题,电器不能维修好的,应该恢复原状,并且不能出现新的故障(二次损坏)。
如果因寻找故障、检修不对路造成的损失、或出现了新的故障,就应该进行赔偿的。......
【例如:电视机没有图像、但有声音,维修时没有修好,不收取任何费用,原样退回;如果图像没修好,声音也没有了,那么维修者应该赔偿的(赔偿数额可双方协商)】。
『贰』 3天前因电工维修失误接错线烧坏了我家电视 差点引起火灾 价值2000元电视报废 按法律谁应该怎样赔 谢谢
首先要确定确实是因为电工接错线烧坏了你家电视,如果不是这个原因,赔偿专就无从说起。属接下来就看这个电工是属于那个单位的,是不是职务行为(是不是上班时的工作行为),如果是其职务行为,找其所在单位赔偿,如果不是,向其本人求偿。
电视烧坏属于财产损失,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具体方式可以是修理(如果能修的话)、实物赔偿(给你家一台同样的电视,应该会考虑新旧情况)以及金钱赔偿(要看电视的实际价值,不是买时的价格,可以协商)。因接错线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应赔偿。
3.就本案来看,如楼上所说,要求精神损失没有根据,因为电视烧坏回家救火防止火灾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叁』 因为电工维修电路造成短路;导致家电损坏是谁的责任
正常情况下,电路短路,家电是不会损坏的。
电路短路,可能会回使开关跳闸造成答停电事故,也可能会烧毁电路上的开关或烧毁烧断电线造成停电事故,但不会损坏家电。
只有两种情况会造成家电损坏,一是电工维修电路时,把零线接成了火线,造成进入家庭的是两相火线(380V)损坏电器。二是电工在变压器处弄断了零线没有接,这样有两相负荷的用户电压会快速升高至380V损坏电器。这两种情况损坏的电器都由电工负责修复或赔偿。
『肆』 家电维修时 维修人员拆装不当而导致外观损害怎么办
家电维修时,一般不会有这种事。但一旦出现拆装不当而导致外观损伤,就要诚恳地向顾客道歉,尽量取得顾客的谅解。最好是与顾客商量,能换就换,不能换就赔偿一定的损失。
『伍』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家电维修失误造成损失扩展阅读: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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