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怎么样
维修涉密载体应由本机关、本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送修前拆除信息存储部件。
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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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