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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已售房如何进行维修

发布时间:2023-01-04 11:54:55

Ⅰ 房改房遗留问题处理

法律分析: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Ⅱ 房改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在我们国家有一部分房子属于房改房,房改房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房改房遗留问题一般是怎样解决的?房改房遗留问题如何解决一、房改房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二、房改房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房改房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三、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Ⅲ 怎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为解决已售公房维修难问题,并协助售房单位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目,自去年上半年开始,济南市房管局发挥房管优势,通过整合原有房管热线,先后成立了6支维修服务队,建立了便民服务网络。这6支队伍分别是天桥房管局的“长河热线”维修队、市中房管局的“宝印热线”维修队、历下房管局的“安居热线”维修队、槐荫房管局的“王平热线”维修队、市公房管修处的“建国热线”维修队和市房建集团的“同盛房屋维修热线”维修队。维修队的队长都由劳模担任,居民只要拨打6条热线的一条,就可以享受维修服务。

同时,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各社区设立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接受业主的委托,协助广大业主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开展便民维修服务,解决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难的实际问题。

“王平热线”维修队是最早设立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维修队的维修工作包括已售直管公房的公共部位的维修,还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楼公共部位的维修以及办公楼的日常维修,也包括缴存过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的公共部位维修。

在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房管系统以外的单位已售公房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大部分都没有建账和分户,但是他们的房屋还需要维修。“所以,我们单位在财务科和生计科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的协助建账小组,这一行为,即联络了感情,又解决了实际问题,还有效的占领了公共部位维修市场。”

今年,段店一居民楼的主线路老化,居民用电时经常出现中途断电问题,空气开关不断跳闸。居民代表找到“王平热线”,想用公用部分维修资金来更换一下主线路。工作人员接到报修后,立即把申请程序向他们进行了说明,并帮助居民一起办理了申请手续,现在已经全部更换完毕,该楼居民能够放心用电了。

据房管局人员介绍,6支维修队伍的建立在山东省属于首创[简介 最新动态]。“我们的维修队既熟悉业务,也熟悉房管政策和工作流程。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帮未建账的单位建账,又可以替居民跑申请维修的程序,还能保证维修质量。居民想修房,打个电话就行了,剩下的问题由我们来解决,非常方便。”

【法律意识待加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房管人员对目前维修资金使用率低进行了分析,发现业主的公共管理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是一个重要原因。

比如,一些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这是因为部分业主参与小区公共管理的意识不强,参与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还没有成为迫切需要。只要住宅小区普遍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能使更多的小区业主合法、有效地利用维修资金。

同时,部分业主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维修资金的使用是业主决策并履行相关义务的过程,《办法》中业主分担维修责任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分别由相应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且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但实际操作当中存在业主漠不关心,也不配合履行义务的情况,致使维修资金使用遇到障碍。

因为法律意识不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或业主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维修资金支用政策与办事程序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重复劳动,从而认为相关程序过于繁琐,甚至是设置障碍。

其实并非如此。维修资金制度体系建立到今天,经过了十几年的摸索与改进,其根本任务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正常、长期使用,只会越来越便捷,而不会越来越复杂。“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希望广大业主在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问题上要有主人翁意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要积极参与进来,那样修房子将是轻而易举的事。”

维修资金使用“五步走”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公示。没有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各社区设立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报告,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

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后的剩余款项;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Ⅳ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内的管线、暖气片和自用阳台等。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楼盖、屋顶、梁、柱、楼板、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电梯及管线阀门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
财政、公用、电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推行物业管理模式,采取业主自我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原产权单位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本幢住宅或者本住宅区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维修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存入银行专户,资金归业主所有,并按幢立帐,核算到户,其利息收入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第十条市、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原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共同监督。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不得动用本金),综合运用,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由同幢住户相关业主负担:
(一)承重墙体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修工程,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二)柱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各户楼地面面积的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费用,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的业主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房屋的上下业主平均分摊;
(四)楼盖的维修费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五)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业主按户平均分摊;为某层所截用的楼梯,由所截用以上的业主按户平均分摊;
(六)共用的走廊通道、阳台的维修和外墙粉饰费用,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七)电梯、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供电线路、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受益的业主按户分摊。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委托维修单位提出工程预算;
(三)房产管理部门和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维修基金管理单位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划拨维修费用。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让,住房维修基金和利息继续用于该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制度执行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第十五条业主装修、维修住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因装修、维修或者使用不当,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毗连房屋造成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六条业主维修住房时,涉及相关业主权益的,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维修人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干扰,注意保护住房,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项基金如何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何时缴纳基金
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Ⅵ 石家庄市公产住售后维修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后维修管理证住房的合法权益根据《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务院《城市私房屋管条例》及市向职工出售住房试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售房单位负责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购房户要服从售房单位的管理。第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出售公产住房的维修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维修范围的划分第四条 自用部位的维修由购房户负责。自用部位是:独户使用的楼房和独门独院的平房,院内(含院墙)部配套设备;单元式楼房公户门以内部分及自用阳台;通走廊式楼房和一院多户平房室内部分及归购房户使用的附属建筑物。第五条 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和维修由售房部单位和购房户共同负责。楼房的共用部分是:承重结构部分,屋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门厅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线、公用照明设备等。一院多户平房共用设备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电线路、公用照明设备等。第六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原管理单位负责。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是: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变电室、高压泵房、供暖锅锅炉房上下水暖气煤气三管干线、电梯等。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来源第七条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维修资金由购房户承担。第八条 共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购房户和售房单位共同承担。售房单位从售房之月起, 对共用部位共设备保修年。保修期满后购房户按购住建筑积修费用(按家规定维修准)的10%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费不足部由售单位负担。第九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修资金仍原渠道解决。第十条 房维修资金来源:
(一)住房出售后五牛内继续提取旧费和大修基金,提取的大理基金做维修资金。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修资金。第四章 维修理第十一条 公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质 量检查及时缮保证购房户的住安全也可委托屋经营部门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组织购户组成群管房组织负责维修的管理。第十二条 购房用遵守售房单位制售后维修管理规定,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整体运行的室内暖气、煤气、上下水等自用设备,不准随意变动或增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增减的,要报主管单位批准。第十四条 售后住房的自用 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第十五条 售后住房整体色调应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门窗、阳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换,由售房单位统负责,所需费用由房户负担。第十六条 购房户不提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掏、挖。确需更改的,必须报经售房单位批准,方可动工。第十七条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对侵占共用部位者,产权相关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售房单位和当地房产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购房户对共用部位,有依法进行保护、检查和养护的义务。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建筑整体的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或向售房单位报告。售房单位和房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同《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售后维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 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评估由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 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 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级账户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产权人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产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由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书面承诺按分摊额承担费用; (四)需要修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五)专项维修资金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划转完毕。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Ⅷ 房子卖掉住房维修基金怎么办

把房子转手给他人后,是不能拿回房屋维修基金的,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会将房屋维修基金过户给购房者。因为房屋维修基金的用途是维修、改造住宅共用区域及共用设备,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卖房者,都无法提取出来,卖房者一般也不会向购房者单独索取补偿。
一、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
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同意等。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2、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3、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Ⅸ 滨海新区住宅维修指导意见出台

近日,滨海新区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通告》。

为及时解决居民住宅房屋渗漏、排水管道堵塞渗漏、外檐(阳台拦板)脱落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见附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23日9:30至2022年9月6日17:30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

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解决滨海新区房屋修缮类重点民生诉求的工作要求,及时解决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阳台栏板脱落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滨海新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既有住宅(以下简称城镇住宅)维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各方维修责任

城镇住宅维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维修的,在维修完成后应当与相关业主签订再保修协议,明确再保修期限并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来确定:

(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对于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或者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城镇住宅项目,各开发区、各街镇应指导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筹集补建,或者直接向相关受益业主分摊筹集维修费用。

(二)直管公房。公产民用住房未售前,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分摊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房屋售出后,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产民用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三)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房屋维修、更新应分摊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该幢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将“三供一业”移交给相关街道的,房屋产权人应向所属街道提出维修申请,由街道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四)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出售前为直管公产、单位产)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原有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

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后,业主应当委托社会化、专业化维修公司或者原售房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管理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该幢房屋中的不可售住房权利人作为单一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五)城镇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责任。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根据相关政策由区民政部门确认,维修费用由属地街镇协调解决。

专业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专业管线、设施维修责任。

因周边施工造成城镇住宅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变形等损伤的,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由造成损伤的责任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责任。

因城镇住宅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造成住宅需要维修的,或者自行更换外窗等设施的,相应维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二、落实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

(一)城镇住宅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建筑,不得故意损坏住宅及设施,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线,不得向排水管道投放杂物,室内厨卫装修不得破坏防水层,不得违规出租房屋。

(二)城镇住宅所有权人、管理人(包括物业服务人和已售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和供暖、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检查维护责任,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时,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镇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计划维修与应急抢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计划,并根据上年度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外墙、阳台板和雨水落水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2.各开发区、各街镇做好城镇住宅应急抢修职责突发情况的应对工作。城镇住宅发生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阳台栏板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情形的,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及时维修。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及时维修的,有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由各开发区、各街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立即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抢修,应急抢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建设委加强城镇住宅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组织各开发区、各街镇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房屋维修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和区国资委应当督促专业经营单位落实专业管线及设施维修督导责任。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委督促公房管理单位落实维修责任。

(三)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住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开发区、各街镇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专业经营单位落实各方责任,会同居民委员会调处住宅维修过程中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各街镇用好“吹哨报到”机制,及时解决城镇住宅维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不及时申请房屋维修资金或申请过程中拖延、扯皮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约谈整改;对于在房屋维修工作中严重不履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依规组织改选。区住房建设委依法依规做好房屋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政策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房屋维修机制。各开发区、各街镇将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业主主责,管理人、使用人、专业经营单位各负其责,邻里之间友好协商,社会力量参与的维修机制,努力实现既依法依规,又能快速维修。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开发区、各街镇和区住房建设委要对诉求集中小区管理人加强督导,协调落实房屋维修的主体责任。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急维修不及时,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整改。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开发区、区住建委和各街镇定期组织对房屋安全使用与维修的宣传和培训,认真梳理属地房屋维修的典型案例,强化正向引导,落实各方责任。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各开发区、各街镇和有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住宅维修工作的监督,将此工作作为社区治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三考合一”范围。

来源:滨海发布滨海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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