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任认定后,对维修费用有异议怎么办
维修费用的认定主要是在将受损物在事故中的受损完全修复的最低维修费用上进行商讨。
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的事故定损金额有时与受害方进行车辆维修的实际花费金额差距较大。原告方即事故受害方,大都以受害人实际支出的修理费即车辆维修发票主张维修费,而被告即事故加害方则以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进行抗辩,往往认为原告方有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
依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之一即恢复原状,其是指在物理形态上受损物的原貌。恢复原状原则上应当由加害人为之,但为方便受害人,立法允许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亦即修理费,来替代恢复原状。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权利人(回复请求权人)因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受的损害,因权利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别。当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时,赔偿范围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利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者租赁人时,对于占有物仅有限定的利益,其赔偿应以其限定的利益为限。例如因占有物的灭失而不能回复所生之损害,质权人只能请求赔偿质权的价额,运送人只能请求赔偿与其运费相当的金额,其残余之额,应为所有权人保留。
2. 保险理赔定损和维修费不一致时怎么办
保险公司按照发票给钱,如果超出定损部分不予赔付,不足定损的按照发票赔付。第一,先和保险公司确认下,它们是以什么标准来定损的。有些保险公司是按当地一级修理厂来定损的,而不是4S店来定损。你可以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下,如果实在不行的话,你可以拿着你修车的发票,去当地物价部门。这一块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吧。你可以从办保险的时候入手,如果给你办保险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给你说过他们定损标准的话,这种情况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失误,这部分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因为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的。第二,保险公司的定损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一致。首先,保险肯定是不会赔偿超出定损那一部分损失的。除非在维修之前就把这一程序搞明白了。如果维修厂和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那就请公估公司,公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出的。最后就会按公估的价格赔偿。万一公估的金额比定损的低,保险公司也会按公估的金额来处理哦,你要注意。按照《保险法》,各家保险公司都只针对实际损失进行理赔。如果遇到定损金额不够修车的情况,车主需要再次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让查勘员再次对车辆进行定损,这样一来最终的维修费才不会与理赔金额有太大的出入。据了解,保险公司第一次查勘的定损金额未必就是最后的理赔金额。有时车内部还有损失,而这些损失在初次查勘中未必会被发现,此时会出现定损金额不及维修费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车主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损金额。当然有时维修费用高,可能是维修厂报价高的问题,比如4S店的报价通常就很高。车主遇到这种情况更加需要联系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参与到价格协商过程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车辆出险定损与修理费用之间不一致怎么处理
车辆出险定损与修理费用之间不一致,如果实际维修费用高于车辆出险定损的费用,那么可以与保险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加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定损价格和维修价格不一样怎么办
车辆出险后,如果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与车主后期询问的价格有出入,且双回方对此无法达成答一致,车主可让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协商处理,或按照保险公司原先的定损价格,由保险公司推荐到相应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因定损价格存在纠纷、自行将车辆维修,而使得“无法重新核损”,这时是很难会有保险公司对此赔付的。在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一贯主张以修复为主(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除非是无法修复的,则给予更换,而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的定损价格则是参考市面上零部件价格、维修人工费来确定的。当然,不同维修厂因成本的不同,造成出险维修差价较大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所以车主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让保险公司与维修厂议价处理;二是让保险公司推荐到相应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不过,为了避免在索赔当时出现分歧,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最好能以书面的方式说明细节,可事先约定一次性的评估条款等。
5. 保险公司与车主对修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
“车险理赔怎么那么麻烦,明明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小事故,忙活了近三周,才拿到理赔款。”新手马先生前不久驾车发生意外,车损虽不严重,但由于车险定损争议,在申请索赔时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那么如何避免车险定损争议呢?
方法/步骤
定损有争议可商榷解决
对于维修价格的争议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最突出的问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张驰指出,如果定损后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车主有权要求通过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定损并请第三方的评估中心介入评估。
提前确定维修方式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坏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若损坏部件无法修复,可以更换损坏部件。而作为车主,在部件发生损坏后,为避免日后隐患,多数会倾向于直接更换。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定损维修去同一处
除上述两项内容外,他还提醒市民,如果前期车主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定损后就不要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以避免索赔时保险公司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定损失金额,令车主本人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化解妙招
事先确定部件维修方式
通常情况下,出险后当车辆某些部件损坏,如果可以修复,且修复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效果时,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都是以修复为主。但对于车主来说,由于担心修复后的零部件在日后使用中存在隐患,通常希望更换零部件。这个时候,在确定部件维修方式上车主就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如果未经沟通,保险公司按照修复价格定损而车主却在维修时更换了零部件,就会导致定损金额不足的情况发生。
定损金额不足可商量解决
虽然大多数车主在定损时都会与保险公司沟通,但是在车辆维修时还是难免会出现维修价格有争议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再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不过由于维修厂进货渠道等原因,往往会因为所进零部件价格较高造成维修金额较高。
注意事项
如果真的发生了上述情况,车主朋友也不必担心。据介绍,如果定损后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车主有权要求通过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定损。但专家建议车主先邀请承保公司和维修站一同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勘察定损。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报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请第三方的评估中心介入评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4s店事故车的维修费用不合理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4S店的维修价格会得到保险公司认同,因为有合作协议管控制约。但还是有很多4S店因为调整价格或者私自上浮导致维修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产生差异。
矛盾点就在于此,在这类矛盾中,保险公司是遵守协议方,4S店则是撕毁协议方!
还有的小品牌4S店与保险公司没有合作协议,这时保险公司会推荐去合作4S店维修。如果客户坚持不去,保险公司会严格管控非合作4S店的价格,更容易产生差价。
遇到4S店与保险公司价格协商不一致很简单,车进4S店维修前提前说明:“完全按照保险公司定损价格支付!”4S店同意后才能修复。
说让保险公司和4S店去协商的人根本不懂,如果是保险公司推荐的4S店,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和4S店协商处理。但是车主本人不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私下自行选择4S店,保险公司是不会管的,只能自己去协商。
7. 交通事故对方酒驾全责对车辆维修费有异议应该哪方申请鉴定
交通事故中,对方是酒驾全责,对于车辆维修费有异议情况下,应该向当地的车辆鉴定中心去申请重新鉴定
8. 修车修坏了产生纠纷怎么解决
汽车维修纠纷可以找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9. 对定损有异议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第一,定损有争议可商榷解决。对于维修价格的争议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最突出的问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张驰指出,如果定损后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车主有权要求通过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定损并请第三方的评估中心介入评估。
第二,提前确定维修方式。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坏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若损坏部件无法修复,可以更换损坏部件。而作为车主,在部件发生损坏后,为避免日后隐患,多数会倾向于直接更换。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三,定损维修去同一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