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维修问题 > 维修哪些是违章行为

维修哪些是违章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20 05:58:19

⑴ 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法律分析:1、焊条不烘烤,使用过期焊条。

2、无施工技术方案或工业动火报告就进行作业。

3、使用焊条与焊接件材质不符。

4、埋地管件维修焊接后绝缘防腐不严格把关,回填敷衍了事。

5、焊口间隙过大,用焊条或铁丝等填口后焊接。

6、无操作资格证或证已经过期情况下进行操作。

7、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严格要求的部位进行焊接。

8、焊机运行时,焊接排气孔正对着设备、管线。

9、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10、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或瓶在车上就引气施工。

11、焊口内壁未打磨干净就进行焊接。

12、在紧固螺丝时没有对角紧螺丝或法兰两端螺丝扣留得长短不一。

13、安全阀未按周期调校。

14、制作凹凸式法兰密封垫片时,将红纸板直放法兰盘上锤制,容易损伤法兰。

15、除绣不彻底,焊口组对间隙不符合要求,强力组对。

16、设备装置检修施工作业时不戴安全帽。

17、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18、拆下阀架更换阀门盘根。

19、施工作业时正对设备或阀门进行操作。

20、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⑵ 维修电工习惯性违章行为有哪些

1.维修电工习惯性违章的特点
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是习惯性违章方式有习惯性违章操作,习惯性违章指挥等。所谓习惯性的违章行为是不基于实际的规范进行电工工程维修,不能正常的遵守规章制度,导致劣势日常维修安全事故的发生。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例如缺乏戴安全头盔的安全意识,操作中缺乏佩戴安全带以及防护眼镜的习惯,这一系列的习惯性违章作业模式,不利于实现有效的遵守安全规定,不利于对实际施工活动的稳定运行。
所谓维修电工习惯性违章,也指维修工程的管理人员不能按照行为的相关规范,有效的对维修电工进行施工命令。这不利于日常维修电工工作的质量效率的提高,增大了维修操作的破坏性,不利于提升项目的整体效率,这样的违章行为是一种潜意识的习惯,对维修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为了改变违章行为这个坏习惯,我们必须对维修电工心理变化做出有关的分析,我们首先必须纠正违章违规这一行为习惯。因为习惯性违章有潜在性的特点,因此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通过优化适当的工作方式,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运行。
在电工维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违章行为,是由于电工维修人员本身的不良行为习惯所致,他们存在侥幸的心理。例如,在电工维修过程中,对一些警示标志进行忽略,违章情况下进行维修操作,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习惯性违规很容易传播会导致总体建设施工队伍形成不良的施工氛围,不利于维修工作,这与习惯性违章行为的继承和传染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些习惯性违规行为,如错误的搭接测试电源的行为是不利于现象正常施工行为的施工行为,特别是停止这些行为,可导致其他维修电工进行效仿,特别是对新的维修电工人员。如果不能保证有良好的维修电工行为是不利于新员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不利于他们的安全,会增大发生事故的风险。习惯性违规行为有独特的排他性的特点。有些维修电工受到此心理影响,不能正常遵守安全行为,这是不利于实际维修工作的稳定运行。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违章操作的行为:
违章操作的典型行为:任意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设备;违背操作规程; 故意不使用规定的安全器械到作业现场等;不具备资格而使用某种设备;其他违章行为。图省事以求省时省力,违犯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例如,不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安全设备按指定方式完成任务,认为安全规程的程序过于复杂而在工作中按个人意志予以简化等。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用具。 1. 留有超过颈根以下长发、披发或发辫,不戴工作帽或戴帽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而进入有旋转设备和生产区域。 2. 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3. 操作旋转设备或进行检修试泵时,敞开衣襟操作的。 4. 在易燃、易爆、明火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5.生产场所赤膊、穿背心的。 6. 从事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7. 电焊、气焊(割)、金属切削等加工中有可能有铁屑异物溅入眼内而不戴防护眼镜的。 8. 高处作业位置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在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o的斜支撑面上工作未使用安全带的。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操作前不检查设备、工具和工作场地就进行作业。 2. 设备有故障或安全防护装置缺乏、凑合使用。 3. 发现隐患不排除不报告,冒险操作。 4. 新到岗员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就上岗。 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6.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7. 在禁火区吸烟或明火作业。 8.受限或封闭空间内安排单人工作或本人自行操作的。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1. 跨越运转设备,设备运转时传送物件或触及运转部位。 2. 开动被封存或报废设备。 3.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 4.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以及显示仪表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5. 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 6. 高处作业往地面扔物件。 7. 违反起重“十不吊”,机动车辆驾驶“七大禁令”。 8. 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 9. 冲压作业手伸进冲压模危险区域。 10. 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1. 冲压作业不使用规定的专用工具。 12. 冲压机床配备有安全保护装置而不使用。 13. 冲压作业时“脚不离踏”的。 14. 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的。 15. 调整、检查、清理设备或装卸模具测量工作等不停机断电的。
(2)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又如值班时外出脱岗、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等。1.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聊天、打闹。 2. 在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 3. 在工作时间内看书、看报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 酒后进入工作岗位。 5. 未经批准,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
(3)违章指挥的行为:
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
2.维修电工对安全理论的逆向思维
为了促进日常电工维修工作的稳定运行,我们要对维修电工的相关行为的进行了心理研究。通过心理因素的分析,找出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促进工作效率,提高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有关安全理论进行逆向思维理论分析,以确保能对他们违章操作意识心理的进行完全分析,以稳定日常维修工作的正常运行。目标和期望是都高时,有高的激励力;目标和期望值,只要有一个不高时,那么目标激励力不大。例如,对工作场所的安全技能考核工作,有的维修电工认为这一评估对他们未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努力取得好成绩,因此将会认真准备和积极参与。
这种良好的期望理论知识对安全管理具有很好指导性作用。它是通过对理论进行应用,实现单位的目标效价,提倡积极性维修工作。有利于日常维修工作系统的内部工作的各个方面的协调。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目标的结果和奖励对维修电工激励作用,既充分考虑设定的目标是合理性。加强维修电工实现目标的信心,并建立适当的奖金,因此,安全目标对大多数维修电工才会有真正的吸引力。
3.维修电工习惯性违章的心理因素分析
(1)维修电工存在侥幸心理
维修电工在工作的过程中,有时抱有侥幸心理。考虑到在现场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过于繁琐或机械,维修工作中途方便,不拘小节,认为不会发生什么问题。有的人在几个违章后发现无事故发生,便混淆违章没出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以为有运气在支持,经常进行违章操作,直到事故发生。
(2)维修电工存在经验主义心理
主要发生在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老维修电工身上,他们工作比较积极,但他们不讲安全科学的进行工作,尤其抢修维修工作中,不落实安全措施,冒险作业,对自己的违章行为习以为常。有一些维修工人自我认为具有卓越的技术,经验,尽管明白在维修中会出现风险,但轻信可以避免,无视安全法规,自负的有勇有谋,往往出现违章操作、误操作或不当的应用调度,造成安全事故。
(3)维修电工存在从众心理
在生产现场,如果有人不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同时又没有人上前及时制止,那么随后会有他人进行效仿相同的违章操作,尤其是当技术总监或班长违章时,或者以前看到大家都这样做,没有出现过问题,自己也就会认为这样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我们会习以为常的违章违纪,这样就会对班组其他同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即看见别人能违章违纪没出事,自己常常也跟着别人违章违纪。
(4)维修电工存在事不关己的心理
维修电工中有的人认为安全工作是是领导的事,上面的事,是安全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发现别人违章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对他们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检举、汇报。对以上的维修电工进行心理上的分析,我们认为维修电工违章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维修电工事不关己的心理影响的,即违章者的主观因素是决定性的。其违章原因是维修电工看重行为后果的价值,又低估自身的失败的可能性,最终走上了冒险违章违规的道路上。但是每一个违章违纪事件不可能必定会发生安全事故,这给维修电工造成一种错觉,认定事故是偶然,违章违纪没有任何危险,认定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自己运气不好,这个观点在事故分析经常听到。事实上,统计数据显示,对于这种事故,不管客观原因,其实都与直接或间接违章违纪相关,这就是违章违纪与事故的必然性及规律性联系。
(5)维修电工存在的逆反和异常的心理
有些维修电工因社会、家庭以及个人生理等原因,心理情趣受到影响,不能正常专注与维修操作,容易出现违章行为,最后导致了安全事故的 。同时一些员工在与领导发生矛盾关系时,常常会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气大于理,置安全规章制度与不顾,以致由于违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⑶ 三违是指什么,维修工有哪些常见的三违现象

三违有;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维修工常见有;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⑷ 道路维修,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扣分吗

不违法,不扣分,道路维修期间,按照道路上的交通标志行驶,通常道路维修期间,摄像头是关闭的!根本无法记录。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通常指不按车道行驶,压线、骑线行驶,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4312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1355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0,处罚标准:不扣分,罚款50元。

⑸ 设备未完成断电、断气就进行维修和保养属于什么行为

设备未完成断电、断气就进行维修和保养属于违章行为。如果不停机断电,刚好有漏电的地方或者是在你处理故障时被运转的机器伤到,公司是要负责任的,为了自己的安全维修时一定要停机断电。

⑹ 员工常见的违章行为有哪些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 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关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等, 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奔跑作业,机器超速运转,手伸进冲压模,工件坚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物品存放不当。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危化品房,基建工地

6、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7、未穿戴劳保用品: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忽视其作用。

8、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女员工的长发不盘起来操作辊压机。

⑺ 道路维修红绿灯违章吗

法律分析:道路维修只有半条路车进去过红绿灯不算违章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⑻ 修理厂私自开客户车违法吗

一、修理厂私自开客户车违法吗
1、修理厂私自开客户车一般是违法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修理厂应妥善保管车辆,不能私开客户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交通违法行为。

⑼ 施工违章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 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2. 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17.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阅读全文

与维修哪些是违章行为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赛宫家具 浏览:422
低音炮故障维修视频 浏览:105
电路电线项目 浏览:510
电路板展销会 浏览:898
智能家居商标 浏览:244
屋顶防水层怎么分 浏览:773
家电维修网上接单有哪些 浏览:387
宁波达能电器售后维修 浏览:506
会场电路 浏览:626
长沙丙纶防水卷材多少钱 浏览:995
明清家具邮票为什么不发了 浏览:484
该如何翻新养护 浏览:289
家电师傅维修那些家电 浏览:295
维修基怎么退 浏览:859
如何维修苹果7触控 浏览:656
苹果外观如何翻新 浏览:112
笔记本电脑卡顿如何翻新 浏览:231
买家具之前需要测量哪些 浏览:766
赣州苹果维修点图片 浏览:46
应聘国家电网需提前准备什么意思 浏览: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