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方法如下: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其次,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再次,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最后,专有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2.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买房入住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房屋质量问题了。如果出现漏雨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就需要维修了,这个时候大家会想到买房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那么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一、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是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三、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一)维修公用设施,业主摊钱还是动用维修基金?
某小区的张先生打来电话说,他们小区由于监控设备需要更新,物业公司表示,费用问题可以通过每户业主分摊100块钱,或动用维修基金两种方式解决。在小区具有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再让业主分摊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是否合适呢?
如果物业公司需要动用维修基金,首先要提出用途及金额申请,随后领取申请表,待小区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中心派专人到现场考察,核实没有问题之后,再按照程序拨付款项。征得2/3业主同意的程序肯定得走,关键是操作过程的困难太多,时间会拖得较长,尤其是对于服务大型小区的物业公司,更是如此。
(二)动用维修基金程序复杂,操作困难重重
对于这样的结果,广大业主虽然能够理解,但总觉得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像张先生居住的小区,业主有1600多户,征得其中2/3的同意,所用的时间可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而较早建成的一些小区,公用设施已进入到更新改造和维修时期,小区物业公司也开始为申请专项维修基金犯难。
物业人士表示,近些年城市所建小区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常住率不是太高,就算能找到一栋楼的2/3业主,大家又都愿意签名,花费时间也要数周甚至数月。但是,为了走这个程序,物业公司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电话费)去联系业主,解释申请维修资金的原因。某些时候,花在联系上的费用甚至比维修本身的费用还高。虽然部分开发商在前期愿意为物业维修买单,但对过了保修期限的物业,大部分不会再补贴维修费用。维修小区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难题,就摆在了物管企业和业主的面前。
(三)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政府需要灵活运用政策
维修基金政府设置严格的维修基金申请动用审批程序,目的是为了保护居民个人的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2/3以上业主同意的硬性规定,某些时候反而带来了诸多不便。例如,遇到房子漏雨的紧急情况时,如果再完全按照程序执行,会耽误不少事情。
针对这样的情况,有些省市已经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方式。比如有些城市规定,市民已经购买产权的房屋在动用专项维修基金时,并不需要所有邻居签字。市民在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表格后,找合适的工程队进行预算,将预算总金额根据楼内各户居民的建筑面积分摊到各户,填写好《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后,贴在楼下进行5天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居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即可按照程序动用专修维修基金。如果有居民认为修缮房屋的预算资金过高,也可以另找一个价格合理的施工队。
随着众多小区公共设施陆续进入修缮高发期,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也会日渐增加。如果能够在保障维修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借鉴一些成功省市的一些经验,在程序上适当灵活一些,必将对广大市民带来很大便利。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等相关问题的解答。购房指南在此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房屋维修基金最好缴纳,因为一旦房子过了保修期,出现问题,很难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知识,对于了解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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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法律分析: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4. 交了维修基金一次没用过现在房子漏水了物流公司说没有钱了怎么办
找房屋所在地区的住建局即可
交了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漏水后由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部门负责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没有维修基金的房屋可以申请维修吗
没有维修基金的房屋,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住宅专项维回修资金管理办法》第答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如果和物业有相关维修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物业进行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6. 住宅维修基金余额没了怎么办
一,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内》(建住房容[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二,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三,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四,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7. 维修基金没有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应当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具体制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九十元一平方米以及多层含别墅五十元一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8.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房屋漏水能用房屋维修基金吗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内公用设施专容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所以房屋漏水相当于房屋设施更新,可以用房屋维修基金。
9. 维修基金没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