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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13 12:05:35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维修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Ⅱ 哪些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维修义务进行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Ⅲ 我国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运输条例》,还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回誉考核办法(试行)》、《答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规有些零散的规定,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Ⅳ 民法典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比如高层的电梯坏了,情况紧急,每天都爬楼梯是不现实的,等着业主委员会开会表决时间又太长,此时,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的公共区域,比如电梯、屋顶等,特别容易陈旧甚至老化,只要经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来对其进行维修和保护。所谓“共有部分”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所谓“设施”是指由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显然维修资金应当属于专款专用,其使用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性,将小区的专有部分排除在外。
一、对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
1、只要业主“双过2/3参与表决”即可,从“同意”到“参与表决”的变化难度明显降低,降低了需要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
2、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需要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门槛,实际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1/2)。3、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按新的规定,遇到高层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严重的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Ⅳ 请问与航空维修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适航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
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
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
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
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
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
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三、民用机场法规
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
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
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
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五、飞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
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六、通用航空法规
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七、涉外法规
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3、《的补充规定(二)》
4、《的补充规定(三)》
5、《的补充规定(四)》
6、《的补充规定(五)》
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八、空域管理法规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九、飞机租赁法规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
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十、航空气象法规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
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十一、航空人员法规
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
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
十二、行政管理法规
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
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十三、咨询通告法规
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
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3、《飞艇适航标准》
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
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十四、事故调查法规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
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十五、航空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Ⅵ 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法律分析: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Ⅶ 有关房屋维修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法律分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是关于房屋维修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Ⅷ 民法典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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