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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

发布时间:2023-02-19 15:49:07

1. 楼房的维修基金几年以后可以用吗

法律分析:能够动用维修基金的要求: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惹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出国家相应准则、规范的限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惹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范围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范围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等。房屋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2.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和流程

条件: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只能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维修,不可擅自挪用。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2.物业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维修基金:消防设施、电梯、照明、池、井、绿地、路灯、天线、公益性文体设施、排烟排气通道、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水泵、避雷装置、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器具、邮政信箱、化粪池、消防控制系统、窨井、垃圾通道、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出现了损坏就可以启用。


流程:

1.制定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的方案; 

2.获得业主的同意;

3.办理备案;

4.头次开户;

5.资金划转;

6.竣工验收。

7.结算审核。

3.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法律分析:启动维修基金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主体结构或者公共部位的维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专门用以物业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设施保修期限满后的检修、升级和更新改造;
占获益区域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总业主总数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业主签字允许。商品住宅重点维修资金归属于业主,重点用于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设施保修期限满后的修理和升级、更新改造,不可转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4. 大修基金什么情况下才能动用

大修基金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动用:
1、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5、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7、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等。
拓展资料
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①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②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2、根据《管理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情形:①专项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大、中修和专项更新、改造以及安全检测鉴定等项目;②日常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日常小额维修项目;③应急使用适用于紧急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和应急维修项目。
4、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约定专项使用和日常使用的具体划分标准和适用范围。

5. 公共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

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竖橘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或停运;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申请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6. 电梯几年才可以动维修基金

电梯一般2年才可以动维修基金。
启用房屋维修基金条件: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2、电梯故障或停运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3、消防系统故障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5、玻璃幕墙炸裂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6、排水管道爆裂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需要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但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小区的电梯维修要看已坏的电梯是否过了保修期,如果过了就应该由已坏电梯所在楼栋的业主凑钱维修或用已坏电梯所在楼栋的房屋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向所在楼栋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业主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业主通过后向小区所在地房地产近理处申报,经审批后且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再向所在楼栋业主按单位面积收取已用大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现行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凡权属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在使用功能上也是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服务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都属于维修基金的可使用范围。有电梯的小区交付后,过了电梯的保修期可以动用维修基金来维修或更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电梯属于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7.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和流程

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首先需要制定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的方案,并且需要获得业主的同意。申请办理备案和头次开户,进行资金划转和竣工验收,最后结算审核。使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包含房屋过了保修期,比如屋面防水过了5年。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过了保修期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时才可以使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公司从物业费里支出。

需要维修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公共设备达到损坏程度。如承重墙及户外墙面(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严重损坏;楼宇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损坏严重。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维修更换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电梯维修更换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损坏严重;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损坏严重。

8.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

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8)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扩展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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