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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31 13:13:36

A. 车辆维修经济纠纷中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例外情形。实践中,特别是外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信息仅为保险单号,法院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B. 发生交通事故后走快速理赔该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走快速理赔处理流程:

1、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其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如果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立即报警,并且不能移动车辆。

另外,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查看伤亡情况并现场拍照,拍照一定从事故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拍,把车辆位置、标志标线、周围的环境甚至建筑物都拍进去,尽量使照片能够表达当时的状况。

(2)车辆维修纠纷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法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国14个省份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

“交通事故纠纷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处置,做到一网办案、快速处理,纠纷解决更方便、更快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试点工作将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开展,为期两年,分步实施。本阶段暂只适用于涉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未参保的有关纠纷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网上一体化处理包括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是否适用网上一体化处理,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一体化处理,并及时将相关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信息传递至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

“过去,道交纠纷处理的各个部门之间,都建有自己的档案、储存自己的数据,但在公安、调解、法院、保险的案件信息,需要靠当事人提交或人力调取,各家的案件信息成为相互隔离的数据孤岛。”杜万华介绍,建立道交一体化平台,打通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了信息共享、工作联动。

从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73.8万件,其中道交纠纷达92.2万件,是第三大类民事案件。

“道交纠纷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是实际理赔数额与当事人预期差距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理赔标准不一。”杜万华分析。此次试点,将在一体化平台内嵌在线理赔器,当事人、保险机构、处理纠纷的组织使用统一的理赔计算器,统一理赔标准。

在道交纠纷中,诉讼黄牛、鉴定黄牛十分活跃,许以空头支票、承诺虚假鉴定,一些当事人受到蒙骗。对此,改革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各试点地区将组建专业的调解队伍,根据当事人自愿,道交纠纷可通过更加专业的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探索在线鉴定,鉴定前移至调解阶段,调解员可组织双方选择鉴定,鉴定机构在线选定、在线出具鉴定报告、在线接受评价。

C.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定对方全责,但是对方耍赖不赔偿,怎么办?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如果对方不报保险公司,你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定损,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没你的维修发票对方的保险结不了案,保险公司也会催他与你联系。最重要的是别慌,实在不行,事故处理大队会出具事故认定书,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调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然后写好起诉状,前往事故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一般法院会先启动调解程序,会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就会开庭,而且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将材料盖章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后,会将钱打到法院,之后法院通知你去拿钱。另外,法院还会要求你写一份撤诉申请。之后您会收到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该案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您撤诉,此案也就划上了一个句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D. 我与对方有纠纷她故意砸车之后付了车子修理费,我可以要求其它赔偿吗

数额是否巨大?
巨大可报警,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般情况,赔偿了,公安也不会在治安拘留了。

E. 购买汽车后,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进行维权

1、试试申请调解

当消费者与汽车厂家或经销商发生难以解决的争议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各省市县的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出面调解。可以拨打当地的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来咨询具体实施程序。

2、如果调解失败,就有必要考虑申诉程序。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申诉案件将依据相关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5产品申投诉电话咨询具体情况。

3、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当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而言,仲裁和诉讼判决对当事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这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终手段。不过,仲裁与诉讼程序牵扯到诸多复杂的过程,而且会消耗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4、借助媒体传播力量

对于汽车质量问题,还可以向媒体寻求帮助,借助舆论传播的力量来达到解决争议的效果。华律网汽车为出现汽车质量后有争议和问题的消费者开设了汽车质量投诉平台。在这里,消费者可以向我们说明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同时我们也会对您的情况作出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车辆维修纠纷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诉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

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F. 对方交通事故扩损如何追究

谁来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扩大损失?举例说明一下:
2014年8月31日,闵某驾驶的货车(该车系李某所有,登记车主为伟腾物流公司,已在太平洋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与林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某的货车受损后被送往修理厂维修,2014年12月3日维修完毕,期间产生停运损失29644元。因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货车直到2015年2月2日在李某支付修理费后才从修理厂取出,产生扩大损失20299元。

后林某起诉要求太平洋财保公司、伟腾物流公司、闵某、李某共同赔偿上述扩大损失。

法院认为:

在林某的货车修理完毕后,林某与伟腾物流公司、闵某、李某均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对于产生的20299元扩大损失,不应计入由太平洋财保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停运损失中,而应由林某与伟腾物流公司、闵某、李某承担。
综合本案实际,因林某作为货车的车主,以及伟腾物流公司、闵某、李某作为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一方均具有及时支付修理费后取出货车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故本院综合认定由林某与伟腾物流公司、闵某、李某对20299元扩大损失分别承担50%的责任。

另外,因李某系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闵某系该车的驾驶人员,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故对于前述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伟腾物流公司对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

保险法第75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14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扩大的损失应由有义务有能力防止损失扩大的一方承担。
在交通事故当中,因未及时支付维修费导致事故车辆被留置而无法投入运营的情况下,车主和事故责任人都有义务支付维修费,防止停运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G. 车辆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处理汽车维修纠纷:
一、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机构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二、调节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车辆的原始状态;
(2)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纠纷的详细过程,申请调解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汽车维修合同或维修委托书、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其他与申请调解事项相关的资料。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因此,托修方在送修汽车及结算时,一定要向承修方索取并妥善保管的有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提交投诉或调解所需的证据。
三、鉴定是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的,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认定汽车维修质量责任的原则是:
(1)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修理汽车、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2)承修方应托修方要求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所确定的维修范围进行汽车维修作业,而承、托修双方无质量协议或其他约定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3)承修方在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作业时,对所拆装的配件未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质量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该部件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4)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违反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5)双方签订的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是: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修竣出厂之日起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或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和维修合同纠纷的调解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诉讼是质量纠纷的终结程序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H. 汽车车辆维修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什么范畴

您好,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中的修理合同纠纷。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版修改〈民事案权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 第99条 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I. 汽车维修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汽车维修纠纷可以来找当地的交通运输自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9)车辆维修纠纷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J. 车辆事故定损纠纷发生的时候如何解决

在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车辆的定损价格是比较低的,而在维修的过程中,实际发生了更多了维修费用,车主个人就需要承担这部分的费用了,所以在投保的时候就要注意这部分的问题。在出险定损的时候,如果发生了比较大的麻烦,要注意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车辆事故定损纠纷问题是时有发生的,而真正的定损是谁说了算?如何才能够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物价局针对车辆维修中的价格是有明确的评估机制的,其评估的价格是法院参考的价格,而两方都可以委托物价局进行评估。如果对于物价局评估的价格不认定的话,还可以申请上一级的物价部门进行评估,最终得到的价格就是法院采纳的评估价格,这个时候法院的判断也就是最终可以获得的评估价格。
车辆定损的时候,如何才能要物价局进行评估?在车辆定损发生纠纷的时候,或者是在定损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找物价局进行评估,而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据就是最具有去权威性的。在请求物价局进行评估的时候,往往会有物价部门说交警部门已经处理完毕了,自己就不进行定损了。其实这个时候,车主是需要坚持的,因为定损本身就是物价局的职责,而交警部门仅仅是对于车辆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和事故的划分。车辆事故定损的时候,只有物价部门的评估标准才是最权威的,交警部门是没有任何评估的资格的。
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是需要讲求窍门的,因为只有真正的做好了评估,才能够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定损有争议的时候,首先可以参考市场的价格确定维修的费用,不过由于维修厂不同,维修费用就可能会有不同。比如维修厂在对于零件的进货渠道有不同的时候,发生的维修费用就可能会是不同的;而零件价格的高低也决定了维修金额的高低。在对于维修费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会与维修厂进行协商解决的。
车辆事故定损的时候,维修的方式不同,维修的费用也是会有不同的,在对于部分的零部件进行维修的时候,是更换零件,还是修复零件,其实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如果维护对于日后的使用是有影响的,那么很多人都会选择更换零件。更换零件的费用相对于维护零件的费用,可能就要高出很多了。
在维修的时候,4S店的定损往往都是比普通的修理厂要高的,所以在4S店进行定损之后就要注意,不要再去其他的修理厂进行定损了,否则就会带来维修费用的差额,这部分的差额很可能也要由车主个人进行承担。
投保的时候需要有技巧,在定损的时候也是需要讲求技巧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车辆事故定损纠纷的发生,要有合理的渠道进行解决,讲求窍门,解决问题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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