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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贪污房屋维修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20 02:16:45

1. 业委会贪钱,业主该怎么做最好

有明确证据的话,可以直接报警,法院会判刑和罚款。没证据的话,建议先收集,不然成诽谤了,收集方式:可以请街道社区出面,要求业委会提供相关文件,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扩展:小区业委会的职责是:1、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2、负责考察、选择、招聘物业管理公司;3、与新的或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4、管委会有权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5、保管、监督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6、审议管理公司上年的财务收支善和来年的财务预算;7、审议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8、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小区业委会的作用是:1、当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之后,就需要业主委员会从中协调,若是物业公司无法达到标准的,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并找新的物业公司;2、业委会的存在,一方面是监督物业如何使用住房基金,另一个方面就是沟通好业主和物业的关系,避免出现较大的摩擦。 不是所以业委会都是这样,但一旦发生了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业委会串通物业动用维修基金

法律分析:1、购买没有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时,一定要先到房管部门查询其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查询时须携带产权人的身份证或房屋产权证。 2、有些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已经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情况下: (1)如果账户余额不足30%,那就需要按现行标准补缴这块费用后再过户; (2)如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首缴标准的30%以上,办理产权过户时,维修资金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 业主委员会如果分维修基金私分违法吗

违法的。

房屋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业主们所有,业委会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维修基金应视为公共财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第7条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队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第18条规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本案中的维修基金系由居民筹集交纳,从法律上讲,属全体居民共同共用,侵占私分维修基金的行为造成了集体利益的损失,属于职务侵占罪,可以诉至当地派出所或检察院。

4. 业委会乱用维修基金怎么办

业委会乱用维修基金应收集证据,法院起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业委会乱用维修基金达到一定额度,不归还挪用资金,挪用者构成刑事犯罪,按挪用资金罪进行处罚。

5.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挪用公共维修基金

无论任何人都没权利抄挪用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6. 业委会损害业主利益怎么追责

一、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怎么办
1、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损害业主利益的决议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以下这些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自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损害业主利益的决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我们网站咨询。

7. 业委会套取专项住宅维修资金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1)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以及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业主大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违反《维修资金办法》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4)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业委会套取维修基金被判刑

法律分析: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这种行为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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