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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资料公开什么开始

发布时间:2023-05-07 04:49:48

1. 汽车保养新规定

过完元旦我们迎来了充满惊喜和挑战的2017年。第一个惊喜就是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的汽车行业新规定。现在来跟我一起学习2017年汽车保养新规定吧!

2017年汽车保养 新规一:“霸王条款”被废除,维修保养不必去4S店!

伏迅曾经,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这是在我国汽车行业内很多年的行规,这样的规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即车主可自由选择修车点,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无论是对4S店外的维修厂还是广大车主来说,无疑都是个好消息,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个规定终于让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绑住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

也就是说,授权的4S店和车厂不能限制消费者到其他维修店修车的自由,如果以后4S店还有“你在别人那修,出现问题4S店都不管了”的说法,就属于违规。

2017年汽车保养 新规二:不能强制使用原厂配件,“同质配件”时代来临

曾几何时,4S店都要求车主维修时强行使用原厂配件,新规出来后,4S店不能再强行使用原厂件,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除了4S店外,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而且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温馨提示:

新规实施于2017.1.1号实施后,就意味着所谓的“原厂配件”不再“横行霸道”,车主可以自己购买一个质量、配置差不多的零配件进行更换,4S店或厂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其实剥夺原厂配件的“专制权”,提倡同质配件的流通,对第三方汽车维修机构是一个发展机会,普通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实惠的售后服务价格,一举多得!

2017年汽车保养 新规三:强制执行!汽车维修信息将强制免费公开!

由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重要作用之一就被解读为要打破此前经销商在汽车维修技术及市场方面的垄断。

根据《办法》的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交通部等八部委将强制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其中包括车辆定期维护、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等。也就是说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针对此条,2015.2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3C认证证书。

温馨提示:

新规实施后,维修信息公开将使得4S店以外的独立维修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取汽车维修保养的相关技术信息。当然,4S店的售后部门也可以更好掌握维修其他品牌车辆的`技术能力。此外,信息公开也一定程度上缓解消费者对汽车维修存陷阱的忧虑,有利于汽车后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7年汽车保养 新规四:零部件统一编码国家标准将实施

何为原厂耐隐件?何为副厂件?何为仿冒品?一直以来,对配件品质定义、认知似乎并没有一个标准,最起码在国家的层面一直没有这个规定。千呼万唤,新规终于出台。

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9月11日批准发布了由中国缺亩此物品编码中心、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等单位起草的GB/T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统一编码的编码原则、数据结构,符号表示方法及其位置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汽车零部件(配件)统一编码和标识的编制,以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信息采集及数据交换。对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消费者配件查询、配件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手段。

2. 2019年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悄困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塌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汽团运伏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

(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

(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

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

(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

(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

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

(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

(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

(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

(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

(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

(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

(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

(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

(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

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

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技术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以相关车型获得CCC认证日期为准。

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对于上述免于上网公开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1000辆的,或者免于上网公开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200辆的,有关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

第十六条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条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条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

第二十条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第二十一条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公开主体监管水平。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区内的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搜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维护汽车生产者合法权益。

汽车维修、汽车保修设备、汽车保险等有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认为有关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意见建议,由其改进完善;也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促进汽车“三包”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有关信息实施共享,提升对汽车生产者的监管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可以利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3.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影响有几何

据悉,汽车维修技术公开制度运拦,是指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旁氏胡,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核悔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

4. 中国修车论坛——全国最大的专业汽车维修论坛 424-235验证回答是什么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11月汽车行业销量预估完成273.3万辆,环比增长6.2%,同比增长11.1%。细分车型来看,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9.3%,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14.2%。1-11月,我国汽车行业累计销量预估完成2243万辆,同比下降3%。细分车型来看,乘用车销量同比下降7.8%,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20.2%。

为摆脱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我国多次出台举措提振消费。就在11月26日,商务部召开了消费升级行动计划推进现场会,就强调要加速商品和服务消费潜力释放,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家电家具消费,扩大进口商品消费,促进餐饮消费,创新开展消费促进活动。

汽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汽车消费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达10%左右。2019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约41万亿元,汽车就占了接近4万亿元。

目前,我国汽车产销量都已展现回暖态势。10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4.3%,增速较上月加快1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实现正增长。其中,汽车消费持续回升,零售额同比增12%,连续4个月两位数增长。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5.2万辆和257.3万辆,环比分别增长0.9%和0.1%,同比分别增长11%和12.5%。截至11月,汽车产销已连续7个月呈现增长,其中销量增速已连续6个月保持在10%以上。

以旧换新政策再出,老旧汽车更新有望加速。以旧换新政策刺激新车消费,有望盘活二手车市场。从历史政策来看,以旧换新补贴力度与以旧换新积极度呈有很强的相关性,以旧换新政策的频出有望进一步激发换购需求,将利好日系、德系以及豪华品牌,加速乘用车整车厂间的分化。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打破了此前经销商在汽车维修技术及市场方面的垄断。自2017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者将被强制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其中包括车辆定期维护、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等。

新规实施后,维修信息公开将使得4S店以外的独立维修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取汽车维修保养的相关技术信息。信息公开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消费者对汽车维修存陷阱的忧虑,有利于汽车后市场的健康发展。

《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的实施,对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消费者配件查询、配件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手段,对整个汽车维修市场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汽车维修行业政策频发,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首次突破3亿辆,其中汽车达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超3.6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2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近5年年均增加1400万辆。

我国汽车体量较大,市场更替及维修保养需求较大,我国每年有一半以上的汽车超过保修期,年维修量4亿辆次,市场规模在7000亿元左右。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2.5亿辆,汽车维修产值有望超过1万亿元。

我国乘用车市场进入稳健增长期,预计未来 5 年有望维持 3%-5%增长,家用汽车市场逐渐覆盖到城镇地区,对汽车后服务市场的需求也随之增大。目前市场对现代汽车维修技术人才需求量很大。

5.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意义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的编码原则;汽车维修手册,含电路接线图、电子控制系统故障代表码、排放控制系统信息、车身尺寸图、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等;零部件目录,含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等;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春态件信息等。
《办法》的建立实施,能够打破技术垄断,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扒中源作用将打破长期以来汽车生产企业对维培简修技术信息和维修配件实行授权经营的模式,推动汽车维修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6.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橘陆晌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悉喊见》(交运发圆锋﹝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好的。去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九部委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在新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条件下对汽车维修业发展目标、方向作出了规划,并针对我国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其中社会关注度最高,反响最为强烈的莫过于对汽车生产厂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汽车维修技术和配件是汽车维修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支撑机动车维修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汽车生产企业对维修技术信息和维修配件实行“授权”经营,影响了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和汽车维修质量,亟待深化改革。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全面进入汽车社会。据统计,2014年全国民用汽车拥有量达到1.54亿辆,其中家用小客车已经突破1亿辆,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25辆汽车,汽车占机动车的比例迅速提高,交通出行结构也发生根本性变化。大家知道,汽车购买是一次性投入,汽车维修则贯穿于汽车使用的全寿命周期,维修费用支出在汽车消费构成中占有较高比例。去年,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科学定位了机动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行业,既关系到车辆的安全、环保运行,又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机动车维修业户为46万家,其中汽车4S店为2万家左右,不足全国维修业户总数的5%。因为4S店取得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在维修配件和维修技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而多数社会维修业户没有合法渠道获取专用维修技术,造成了市场不公平竞争和事实上的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广大汽车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负担。此外,由于维修技术“非公开”影响了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带来了诸如维修不当、维修不彻底、过度维修等有关问题,也带来了汽车行驶安全隐患和尾气排放超标等问题,影响很广。而汽车维修技术垄断在欧盟、美国和日本,都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汽车企业要依法公开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资料,以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和尾卜悄气达标。为此,《维修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实施我国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打破技术垄断,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请您再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编写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及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自去年9月,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之后,运输司开始组织力量全面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专门召开了编制座谈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充足调研,并对国外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确定了《办法》的编写原则和工作要求。
2015年1月12日,起草小组邀请了欧洲汽车制造协会、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中国欧盟商会以及国内部分乘用车、商用车生产企业代表就《办法》初稿进行了集中研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政策诉求,把握了搭建信息公开制度的政策基点、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得到了汽车行业的理解和认可;1月19日,邀请商务、环保、质检、认监委、专利局等部门的同志,就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及监管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大家凝聚思型银渣想、形成共识;2月17日,运输司向社会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几经易稿,最终于9月29日正式发布。《办法》出台得到了环保部、商务部等七个部门的支持,文号为交运发〔2015〕146号。
《办法》制定的依据及意义是什么呢?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搏磨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今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明确授权我部建立实施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制度。第55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第111条也授权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对不执行规定的汽车企业予以处罚。
今年8月8日,我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将第26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总而言之,“信息公开,利国利民”,是一项大好政策!
《办法》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汽车行业的重要事件,关系重大,影响深远。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国外汽车发达国际的主要做法,既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又考虑了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办法》规定,汽车生产者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要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或委托建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准确界定了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办法》从安全、环保角度,要求汽车生产商要公开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汽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等十二项信息内容,以保障车辆维修后安全、排放性能达标,同时参照《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车辆防盗系统安全、车辆OBD原始数据记录保护,防篡改、擦写信息,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信息予以豁免。
四是规定了相关方的权力和义务。为了保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信息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办法》准确区分了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责、权、利关系,要求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办法》起草期间,汽车生产厂家普遍认为新车型上市时,应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用于准备、整理、编写有关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同时也按照国际惯例,分车型、分阶段实施信息公开,提出了不同类型汽车车型的实施时间,具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办法》出台后,我部将如何推进《办法》的落实呢?具体措施是什么?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了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要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宣贯培训,使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精神和内涵,确保《办法》有效实施,具体公开内容我们将组织专家起草《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说明;
二是成立专业技术机构。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三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交通运输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合作、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策衔接,实现多方共赢。此外,还要建立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四是要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企业,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

8. 汽车维修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二、备案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三)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

(四)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

(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经营范围由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三部分构成。

(1)业务类型: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

(2)业户类别: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项目种类:一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美容装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七)维修企业组织管理信息清单。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建设及公示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设情况(附件5)。

(八)环境保护条件。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与具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危废转移危废协议;烤漆房排放达标专项达标证明等。

(九)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场地产权等非企业自有资料可以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外,自制材料(平面图等)加盖公章,其他使用原件。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报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二)材料审查:县区运管机构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对不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退还其报送资料;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在审查时,采用高拍仪直接拍照存档。

(三)备案办结时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区运管机构应于收到报送材料当日出具加盖印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附件6),同时把备案信息录入运政系统。

(四)备案信息公开:县区运管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开场所定期向社会公告辖区内通过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五)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运管机构应参照初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具原备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9.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还有多远

跨国车企方面,大部分已根据其本国相关反垄断法规规定公开部分维修技术信息,并且也有相应自建公开平台,使用者只需汉化即可。但中袭蔽车云商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跨国车企的信息公开系统更倾向于按照国外法规来设定,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此次落地的《办拍败州法》,需要交通运输部枯伏督促其进一步调整。

10.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年版)

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要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基本内容,应遵照本目录执行。
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以基本车型为主,个别车型改款和变烂宽型可归入相关基本车型,但应作出说明。本目录所提出的“基本车型”是指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所规定的车辆“型号”。汽车生产者需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VIN后6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所属车型进行关联、识别的方法。
二、汽车维修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信息:
1.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发动机(含附件)和变速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排放控制系统,包括燃油供应系统、蒸发控制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噪声控制系统及其他系统,如增压器、排气再循环系统(EGR)等。车上若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应包括在内;
2.底盘系统: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包括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传动轴(驱动半轴)、主减速器、差速器、制动器、转向器、悬架、轮胎和轮毂等;
3.电气系统:包括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仪表、灯光、扬声器、定位导航和多媒体、数据总线等;
4.车身及附件:车身和车架、座椅、气囊和安全带、刮水器、车窗、天窗、门锁、后视镜、内外饰件等。
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车辆维护信息,包括车辆定期维护项目、检查内容、维护作业和维护间隔设置依据、方法,以及润滑油、冷却液等油液的规格参数。此条款信息应旦仿按照规定方式,由汽车生产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
2.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零部件检测方法及鉴别判断的信息;
3.电路接线图,包括接线图、器件位置、插接件型号规格等;
4.各电子控制系统(含OBD系统)故障代码表(包括通用故障代码和汽车生产者自定义故障代码)、代码定义、故障诊断及排除的方法和步骤;用于检测和故障诊断的相关参数信息(即指能够在诊断仪器上显示的各项数据参数及含义、故障出现时的冻结帧、数据参数值的合理范围等);
5.排放控制系统信息,包括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位置示意图、装配图和维修技术要求,排气后处理系统关键零部件的型号、生产厂家及更换时间等信息;
6.车身尺寸图,如车身及车架的基本尺寸及定位基准;钣金和涂装作业所需的技术信息;
7.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
8.在零部件更换或维修后,需进行匹配、基本设置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电动车窗、天窗、节气门、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等零部件的重新匹配设置所需的信息);
9.维修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说明等。
三、零部件目录,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以及为方便确定具体车型车款所适用零部件必需的信息。
四、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饥迟亮件版本识别号(不包含软件本身)。
五、除本办法规定可以免于公开的内容外,对车辆电子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即需要进行重新编程的认定条件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软件本身内容)。
六、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如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及其相关购买渠道信息。
七、车辆认证信息,主要是CCC认证证书信息,如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
八、技术服务通告,包括由实践经验得到的,针对某类故障,通常影响某一车型或车辆批次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在授权维修网络内可进行免费维修的通告等。
九、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
十、上述各项信息的所有后续修订和补充。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十二、若某车型不具备上述某种特定功能系统或零部件,则免于公开有关信息。
本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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