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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维修资金使用

发布时间:2023-05-18 13:13:00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❷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有什么规定

在购房过程中还需支付很多额外的费用,房屋维修基金袭饥就是其中一项,而很多人不知道这项费用是做什么的。那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型禅御解一下。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有什么规定
在房屋维修基金上,业主个人是不能申请使用的,必须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且已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完维修基金只用审核手续后才能使用的。另外,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物业保修期后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设备等上,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区别
1、钱财归属
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在钱财归属上有一定的区别,公共维修基金需要在办理房产证一起一次性缴清,这笔钱是暂时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若是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话,则会由房管局代为保管。而物业费则是由物业公司按月来进行收取的,钱是属于物业公司。
2、使用流程
在使用流程上公共维修基金与物业费也是有区别的,房屋维修基金在使用时需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申请,要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然后再经过审批相关手续。

而物业费的使用权则是由物业公司来决定的,但是是用于日常小区公共区位需要修补上,只需要向物业管理登记处登记就可以,只需由物业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修即可。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有什么规定以及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区卜岩别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❸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现如今买房的人越来越多,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很多,例如缴纳一些税费以及维修基金等。但很多业主对于维修基金还不是很清楚。那么,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呢?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程序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所谓房屋维修基金指的是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在出售之后,针对住宅中共用部位以及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以及改造所成立的专项基金,也可以称之为房屋的“养老金”。通常是购房款的2%-3%左右,业咐则主在办理含埋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

小编总结:关于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程序小编就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❹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因此,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只能由于维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业主们也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额、或者维修资金的明细。若有发现挪用的情况,可向当地审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❺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买房者都想要有一套好房,但是在选择楼盘的时候都会看很多楼盘,进行不断的比较,这样才能选择到便利的楼盘。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1、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用在房屋保修期满后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还有一些就是公共部分和设施这些设施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这个也是包括了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一般来说像公共部分这个就是包括了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这个就是包括了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

2、一般来说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房屋维修基金这个也是由房管局代管,但是申请程序相对来说会比较复杂。如果想要支出房屋维修基金那么这个就是按照了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如果是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那么业主就是讨论通过以后才能进行申请。如果是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这个时候就是由物业出面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没有物业的小区一般来说就是会由社区出面申请。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销售时,这个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也是在当天签定一份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比如说像购房者应该按照房款2-3%的比例这个时候才能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会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这个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它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比如说像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就是按照了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就是按照了50元/平方米来收取。

总结: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使用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一般来说这个使用时要根据家里实际情况来定,而且维修也是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才可以使用。

❻ 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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