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市总房管局电话
天津市房管局电话:022-23300613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天津市房管局全称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拟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和地籍、房籍的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管理;
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管理;
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用途管制;
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拟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资产处置及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定级估价和价格管理,公布基准地价;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评估价格确认和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订土地使用租费标准。
七、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和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负责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和组织矿泉水评审鉴定工作;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
九、按职责分工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热资源的开发项目和保护方案的审查。
十、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拍卖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负责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交易、经营、抵押、担保、典当和房屋租赁、置换、交换、经纪、信息管理。
(1)天津房屋维修找哪里扩展阅读
如有问题可查阅《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本条例经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房屋装饰装修、房屋修缮、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处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38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② 房子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
一、房屋销售问题可以向当地房管局部门反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住建局和监理公司反映。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2,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③ 天津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④ 天津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哪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
⑤ 天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公共?我知道房屋的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市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追缴、使用监管等工作。
地址: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
⑥ 房屋漏水找哪个部门
房屋漏水找建抄设局下的质监站。此外,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首先考虑找物业管理协调开发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可以到建设局属下的质监站投诉。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派人分析漏水原因以及做出整改方案。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6)天津房屋维修找哪里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如下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