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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住房维修资金利息分户

发布时间:2023-05-28 03:53:41

Ⅰ 江西出台18条措施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来源:江西住建
近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提出了 5个方面、 18条措施
其中提出
鼓励用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业主大会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
业委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房〔202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维修资金安全
(一)严厉查处挪用占用行为。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归集维修资金时必须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分户向业主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严厉查处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存、挪用、占用维修资金问题,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
(二)严格专户存储要求。 专户管理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住宅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三)建立资金闭环管理体系。 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归集、存储、续筹、使用等资金闭环管理体系。加快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通过系统账户管理、权限设定、流程内置、密码验证、留痕追溯、警示预报及数据分析等,构筑维修资金安全信息化管理防线,提升维修资金监管水平。
(四)落实专户管理银行安全协管责任。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与专户管理银行就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资金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及安全管理等。对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约定将维修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的,专户管理银行应依法依规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专户管理银行的考核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专户管理银行服务效能、协管能力等进行考核。
(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创新和拓宽维修资金信息披露方式,积极推行网上查、掌上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每年在物业项目楼栋、单元的显著位置公开维修资金管理、归集、使用、增值、余额等情况,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相关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基础,防范资金管理风险。严格落实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0〕7号)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制度,促进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七)强化资金监督审计。 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及时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对维修单位、第三方监督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存在恶意串通、虚报冒领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利益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高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户管理银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服务效能、协管能力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九)科学制定保值增值方案。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和使用计划等,科学制定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合理确定灵活的定(活)期存款组合,努力实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鼓励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十)规范增值收益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定期编制维修资金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年度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对交存满一年的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将交存资金转为一年以上定期,结算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计结息规定执行。
三、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建立年度修缮计划制度。建立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修缮计划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业委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制定,并组织代为维修,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二)落实应急使用制度。进一步落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群众安全的情形,要简化流程,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十三)提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对受益人为本栋业主的,由本栋业主进行表决;受益人为本单元业主的,由本单元业主表决。灵活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提高维修资金表决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业主对维修事项作出决策。
四、提高维修资金交存覆盖面
(十四)确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百分百归集。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畅通资金交存渠道,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督促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对不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十五)提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交存占比。对已建成尚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可通过印发协助催交单等方式帮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督促未交存业主按照首期归集标准及时交存维修资金。鼓励各地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契机,引导老旧小区业主补缴、补齐维修资金。鼓励各地研究推动老旧小区利用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
(十六)探索建立维修资金续筹机制。对已交存但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30%的,及时指导并协助业主或业主大会制定参照首期交存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或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等方式的续筹方案,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工作。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
(十七)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归集、划拨、使用等业务流程,明确业务办理时限,简化业主申请使用及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所需提交的要件材料。
(十八)实行不见面办理。积极推行“赣服通”维修资金服务,加快推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网上办理或掌上办理,力促实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1年5月6日

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项基金如何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何时缴纳基金
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Ⅲ 物业维修资金应当如何分摊

物业维修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回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答的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③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Ⅳ 江西多措并举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图为南昌市红谷滩区高楼大厦林立。(资料图)刘占昆 摄

记者12日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将采取多项措施,严厉查处挪用、占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业主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严厉查处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存、挪用、占用维修资金问题,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同时,江西将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归集、存储、续筹、使用等资金闭环管理体系。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专户管理银行的考核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专户管理银行服务效能、协管能力等进行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服务效能、协管能力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定期编制维修资金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年度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

据了解,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群众安全的情形,要简化流程,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

《通知》要求,确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百分百归集,对不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提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交存占比,鼓励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会员、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契机,引导老旧小区业主补缴、补齐维修资金。

此外,探索建立维修资金续筹机制,对已交存但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30%的,及时指导并协助业主或业主大会制定参照首期交存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或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等方式的续筹方案,组织开展维修资金续筹工作。

Ⅳ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因此,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只能由于维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业主们也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额、或者维修资金的明细。若有发现挪用的情况,可向当地审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Ⅵ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及细则

使用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细则: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二、收取比例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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