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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明摩托维修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6-12 20:47:38

『壹』 摩托车发动机怎样维修

经过近十年的实际维修工作,我对摩托车发动机大修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希望能与大家共勉。

一、操作环境要防尘、防风,操作要规范

一些摩托车维修店大修发动机都是在室外操作,他们不管风尘多大,只顾闷头换件。君不知,尘土混入机内会造成不应有的磨料磨损,在这种环境下换的新机油有可能比旧机油还脏,大修发动机必须在室内进行。另外,操作还要规范,该拆的拆,不该动的不要动。如换CC125变速凸轮及拨叉,发动机左侧箱不必打开,曲轴不用取下,便可换修变速机构。若误操作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仅误工误时,还有可能造成侧箱密封不良。修好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是要对其了如指掌,认真领会发动机零部件结构图。

二、发动机外壳拆前清洗不可少

大修时的发动机外壳上有很多油污及沙尘堆积,若不及时清理,这些杂质定会在拆卸发动机时混入机体内部,装机后,给相关部件带来不必要的磨损。再有,异物落入发动机内,变会堵塞油道,并会因此导致润滑不良,造成抱缸、抱轴,离合器烧结等。此外,未经清洗的发动机外壳,在合箱时,异物会卡在箱体结合处,影响密封,造成渗油、漏油。清洗发动机外壳,还可以防止油泥覆盖住螺栓,以免漏拆。如重庆80发动机中箱固定螺栓,有两只极易被油泥盖住,若漏拆,强行拆箱,会损坏发动机箱体。

三、做好标记很重要

无论是成熟车型,还是过渡车型,摩托车发动机品种繁多,结构特点各异。当我们分解各种发动机时,应做好各种配件的安装标记,有些螺母丝扣是相同的,但外观迥异,应做好标记,不可任意安装,因为各种螺母都有一定的扭矩要求,各种形状是经过多次试验确定的,有一定的科学依据,若互换,会影响其固定效果,引发新的故障。如CG125离合器固定螺母与曲轴右端机油过滤器螺母内螺纹相同,互换后虽可以装上,但二者形状不同,扭矩不同,离合器固定螺母要比曲轴固定螺母的扭矩大得多。当我们拆开不太熟悉车型的发动机时,如CB125T、CBR400等,更应在所拆各件上做好标记,以防错装、漏装。

四、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器皿

工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维修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专用工具是为维修规定的部位设计的,科学易用、省力、不伤配件,如怕麻烦、图省钱,随便拿个工具违规操作会使工作质量大打折扣。如,拆卸GY6机后离合器固定螺母应用19#套头扳手与制动器配合方可顺利拆下,可见有些维修店没有专用工具,随便拿只钢冲野蛮拆卸,螺母是拆下来了,变了形的螺母怎能再按规定扭矩紧固?离合器固定螺母日久松脱会造成离合器总成脱落,后果不堪设想。曾有一摩友的摩托车大修不久后,离合器脱落致侧箱破裂。不规范的操作也会损坏输出轴内端的轴承。

此外,当我们拆开发动机时,应把清洗前后的机件按序摆放于专用的铝盘或木盘中,不可随处堆放,有些很小的机件极易丢失,如各曲轴的半圆键、活塞销挡圈、各种卡簧垫片定位销等。

五、配件安序摆放

分解不熟悉的发动机时,要按先后顺序摆放各机件,防止漏装、错装。如各车发动机变挡机构,在更换破损部件时,按从左向右把分解各件一一摆好,替换新品后按相反顺序组装,以免造成错误。

六、相关部件的清理十分关键

发动机一旦拆开,各垫片(纸质、石棉等垫片)使用后会推动弹力,推动密封作用,不能再用,应彻底铲除更换新品。再者,无垫片密封部位要用竹片将失效密封胶仔细去除(DX100、AX100、K100等二冲程发动机中箱),然后,均匀涂抹正品专用密封胶合箱紧固。所拆各件及各机件配合空隙的油泥、磨削应用竹片彻底清除,如CG125机油过滤器、C100离合器中的硬质杂物。此项工作也决定着大修后发动机的使用奉命。有些维修工只管更换损坏部件,不更换疲劳的油封、垫片、卡簧,也不清洗机内油泥、杂质,装机上架后,车虽然能骑,但时间不长,新故障就会出现。

七、更换配件要仔细测量、比较

配件市场鱼龙混杂,为保证维修质量,在购买正品的同时还要把旧件与新件认真比较,使用专用工具实际测量,要求大修后的发动机完好如初。如更换曲轴、汽缸组件等机件时,要用游标卡尺实测曲轴总成各件是否标准,测量缸塞环是否配合严密,避免配件装毕试车时才发现毛病,误工费时。

八、机件组装润滑油的涂抹不可少

组装所拆各件时要取适量新品润滑油均匀涂抹于各件结合部位,如曲轴与轴承、变挡凸轮与箱体、变挡齿轮与齿轮、缸塞环等件之间,抹上润滑油组装会更顺畅,以利合箱严密,避免组装各件干燥发涩,合箱困难,以致损坏机件。

九、选用标准垫片,慎用密封胶

组装发动机时,新品垫片的选用不可忽视,若选用了不标准的垫片,将会造成漏油、启动困难(二冲程车进气漏气,造成混合气过稀,故而难着车),更甚者将造成油路阻塞,引发新故障。尤其是上缸垫,要求严格,次品极易烧穿,该用石棉的不能用铝垫,过厚还会影响压缩比,致车辆难启动,行车无力。另外,还要注意胶质垫片、密封圈不可漏装,如CY80、DX100、AX100等曲轴上的胶圈,化油器接口上的胶圈。密封胶在发动机组装时使用很少,只有在二冲程车中箱组装时、CB机缸盖上会用,四冲车发动机组装一般一滴密封胶也不用涂,如C100、CG125、CG150、GY6等机上各结合处的垫片、胶圈便可密封很好。涂上密封胶虽有利于密封,但密封胶多了也会堵塞油路,引发新故障。若在有胶圈的结合处涂了密封胶,将造成胶圈被粘死,推失去密封效果,如CG125、GY6缸盖处。

十、注意更换油封

发动机大修时,经过拆装的各相关油封,会有不同程度的操作,应适当更换新品,防止机油渗漏或混合气渗漏,造成启动困难。个别大排量摩托车或异型摩托车油封购买困难,如果原车油封操作不大,可将油封唇部的弹簧取下,剪去大约5mm,便可照常使用。

十一、配件更换时要边装边调试

更换损坏配件要规范操作,正确安装,作好调试,防患于未然。如更换C100启动轴时,取下轴之前,要用钢锯条在箱体上做好启动齿轮的位置标记,装毕新品启动轴后,要合箱试启动(不但要启动顺畅,还要求启动回位后,启动齿轮与各齿轮互不阻碍),再上紧固定螺栓,同时变应试变速器各挡变动是否自如清晰,机油泵轴是否安装到位,以避免出现新的故障。

十二、做好防水工作

与发动机相连的各线束要插接到位,做防水、防雨工作。发动机安装到大架上以后,应理顺线束,插头不可漏接,保证照明充电线路工作正常。另外,防水套应安装牢固,线束卡牢,没有防水套的应用防水胶带裹严实。

十三、注意安妥大气平衡孔胶管

曾见过多辆大修后的摩托车,大气平衡孔胶管漏装,日久天长,平衡孔被异物堵塞,造成发动机内部温度过高,行车无力,无高速现象。另外,胶管打折,卡在大架上,也会造成上述现象。

十四、谨防二冲程摩托车机油管脱落或被异物堵塞

发动机拆下以后,机油管应该及时用一只干净的6#螺栓塞住,防止尘土等异物进入。安装发动机时,机油管应理顺,预防卡滞,两端用卡簧固定好,谨防脱落后造成新的故障。

十五、发动机与大架连接的搭铁线要安装牢固

一般电启动摩托车上,发动机与大架之间都有一根粗搭铁线,两端一定要上实,避免虚接,否则,会造成启动电机工作无力,启动困难。

十六、发动机固定配件不可漏装曾见到经过多次大修后的摩托车发动机,固定件不是少这,就是缺那,例如:发动机与大架柔性结合的钢胶组合套漏装,会造成发动机共振,驾驶员感到很不舒服,甚至造成行车危险。重庆80、捷达100、金城90等,都是这种结构。另外,漏装发动机固定螺栓上的平垫和弹簧垫片,时间长了,会造成发动机松动,影响行车安全。
评论 | 1 0

举报| 2013-06-18 13:35热心网友
两冲程发动机,最关键的保养是燃烧用的两冲程专用机油油质一定要好,并保证机油的混合量合适,机油量过大容易产生积碳,机油量过小容易增加缸体、活塞及环和各轴承的磨损,其他方面与四冲程发动机没有大的区别。

『贰』 广州市荔湾区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有哪家

有,荔湾区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有:位于周门路25号荔天大型停车场内唧广州新干线-8135-7197。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2]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叁』 汽修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怎么样

学汽修抄的前途所在。
第一,我袭国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带动的是汽修行回业的飞速发展。随着汽车的不答断普及,汽车从奢侈品转变为生活必需品,汽车维修保养场进一步扩大。
第二、汽修市场的剧增,汽修人才也出现了极度紧缺的现象。据权威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专业汽修人才的缺口达到了180万。各大汽车企业对汽车修理人才的需求极为渴求。
第三,高级汽修人才受到企业的热捧,成为新时代高薪蓝领。由于市场上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专业汽修人才质量参差不齐,有一定理论基础且技术过硬的高级汽修人才更是千金难求。因此,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汽修人才技在市场上有着更大的就业核心竞争力。“
从以上几个方面,就可以看出,学好汽修技术是大有可为的。

『肆』 摩托车维修中的哪些陷阱要注意

摩托车维修中的哪些陷阱要注意

摩托车维修中的哪些陷阱要注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小题大做

摩托车刚买不久,各方面零件的性能都有个磨合期。起动时出现发动不起火或行驶间突然来个熄火,车主把车推到维修站,修理人员是求之不得的好事。新车主根本不知道摩托车的部件结构,这时很有可能仅是火花塞进水或蒙尘,卸下来用干布简单一擦就可以处理掉问题。但修理人员会当着你的面做如下“表演”:先挂一挡位,再加个油门,然后猛按电门起动按钮或使劲地踩脚动杆。折腾了半天摩托车肯定是“不听话的”,这时修理人员才很内行地告诉车主,是因驾驶不规范,把发动机给烧了,得换个“机头”。并装成无所谓地看你一下扭头到店里,意思是换不换随便,他并不看好这笔生意似的,把焦急的情绪留给车主。到这份上,谁不想开着车就走人?询个价格吧,里面丢出来一句话,到正规商场买个“机头”是860元,这里580元搞定还不收装卸维修费用。

2.一有机会就“扒皮”

以摩托车汽油为例,很多维修师傅自己也有摩托车,但从来都不去加油的。知道为什么吗?在摩托车保养或者维修的过程中,拆下油滤清洗,油滤拿掉了,油压会使油从高向低哗哗地往外流,维修师傅就在一旁拿个盘子接。如果车主就站在旁边,技师一般都会说是油滤夹子坏了。而哪个车主会要求技师把那个烂盆子的油再给他加进油箱呢?这种情况下,车主只有站在一旁心疼的份。至于其他的昂贵的部件就更不用提了,随随便便找个理由就敢光明正大的扒人一层皮。

3.利用无协议坑人

开汽车的朋友应该知道,车子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地方熄火或发生问题了没法开只能打电话找维修厂的人来。车子拖走后修几天是常见的事。摩托车发生问题后送到维修点也有可能修几天。有些不法商家就会把问题说的很简单,一句非常简单,几天后来取吧就把人打发走了。隔几天当车主来取车时简单的问题张口漫天要价。据一些摩友说,甚至有的维修钱都比买新车的钱还贵。这就是不法商家利用没有协议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心理来谋取利益。这样的时候消费者往往只能吃哑巴亏。商家大可以说,如果觉得不合适我就给你拆下来,而消费者根本就不知道到底修的那个部分,只好拿钱息事宁人。

4.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

近年摩托车被盗案件频发,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是具有摩托车修理技术的,其中不乏维修人员充当盗窃分子的帮凶。实际上不懂一定的技术,摩托车是很难被撬开的,被盗的摩托车经过这些维修人员之手后,经过烤漆、修改发动机号,使摩托车改变“面目”,便于销赃。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困难。还有一些不法商家,当消费者遇到他们时,旧车修坏了算用户倒霉,新车修坏了给用户说:“这是摩托车本身质量问题,你得找经销商。”以此充当“黑牛”,领着用户买摩托车,并索取回扣。导致摩托车经销商也不敢得罪摩托车修理人员。

以上几个问题仅仅是本车行整理的一部分,还有更多的内幕希望大家踊跃讨论,互相分享。最后本车行也要提醒各位摩友,辛辛苦苦买一辆车不容易,自己也应该多学一下摩托车的有关知识,防止被这些黑心商人钻了空子。希望大家提高警惕,多多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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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维修店该怎么管理?

在创业初期,也就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刚刚参加摩托车维修的时候,与客户的交往几乎都是口头协议,进货出货的账目都是用本子记录。因为经营的规模小,在维持中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发展。随着规模的壮大,维修人员和客户群的增多,管理的课题也就提上日程。

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维修后的车辆的保修,还有不是我们维修的项目出现问题之后,客户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我的记忆中,我是在2002年10月开始做摩配的,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一些配件的退货换货也就出现了问题。为了保证不和客户发生冲突,我开始拟定配件的三保协议。

基本的流程就是:

1,客户送修的车辆,由维修师傅拆检,拆开后列清楚需要更换配件的明细。当然,这个配件的利润是有师傅的业绩提成的。

在争取客户的意见后,落实需要更换的配件和维修项目。比如原厂配件,市场上的品牌配件,一般配件,在明细表上都写清楚,备注进货渠道。有的维修人员会说,你把进货渠道都写在单子上,客户自己不会去问差价吗?说这话的人是典型的说话不经过大脑的.。进货渠道用暗语。比如,在济南四海摩托车配件进的货,这是假名,就备注Ash,在零件后边打个括号,A代表省会鲁A,sh是四海的小写拼音。

这样一来,万一这个零件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拆下来清洗好,一般都能换新的。

配件可以分高中低几个档次,不同的配件三包期不一样。比如,大修的摩托车,曲轴,套缸,气门导管等都换新件的大修车,保修一年一万公里,按新车出厂标准三包。要求客户定期更换达标的机油,免费调试,建立单车档案,跟踪服务。这样的活很容易培养忠诚客户,树立自己的店面形象,给人一种权威认证和超值服务的感觉。

比如缺机油拉缸的摩托车,客户自己选择配件,我们备注缺机油拉缸,曲轴变形,不予三包。

比如烧机油的四冲程摩托车,在确保曲轴连杆间隙正常的情况下,客户要求用最好的配件,保修半年;用中间配件,保修三个月;用最便宜的配件,不三包。

2,明确检修不同车型的不同部位,收取不同的工时费。这一点是我在维修过程中给客户留下不好名声的主要原因。曾经一度有人谣传我修车太黑,就是因为修车收工时费。主要原因是客户对摩托车不了解,不尊重维修工的工作。他们喜欢把汽车和摩托车放在一起加以比对。尤其是在润滑油的选用上更为明显。

3,维修师傅开好维修明细,和客户沟通,达成维修协议,要客户交纳维修订金。有些老旧破车,车不值维修费。不让客户付费,经常出现修完车,客户不来取车,把车卖了,还不够维修费。麻烦的是,你刚把车给处理了,客户来要车了。

在这里明确规定,维修好的车辆,三个月不来取车,直接给处理掉了做停车费了。合同上明文规定,防止争议。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地区,容易引起暴力冲突。

4,达成维修协议,在收到维修订金的基础上,按合同给客户修复车辆。修完后,清洗干净,路试完毕,通知客户提车。给客户开具维修凭证,建立单车档案,跟踪服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维修人员,拆检不认真,会出现漏写零件的现象。在利润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和客户再要了。一是丢人,说明你维修技术和水平不到位;二是出于诚信,你赚钱的时候怎么不退给客户呢;第三就是,万一出现返修现象,这些小件也是你能找到的借口。这是很多维修人员不具备的心理素质。

5,对于一些维修工时很高,又很难收费的维修项目,很多人的做法是采用在零件里加价。其作用不外乎掩耳盗铃。自己感觉做得很高明,其实客户心里根本不买单,不如明码收费。比如查全车电路,这是现实当中很多摩托车维修工的短板。因为没经过正规学习,不懂电器原理。机器等部分可以照着葫芦画瓢,一说查线就傻眼。有时不修正好,越修毛病越多。

其实,摩托车电气系统的维修相对来说省时省力还盈利,维修完直接用表一量,自己就知道修好没有。这就需要维修人员业余时间多看看专业书籍,提升自己的素质。

6,跟踪客户的三包车辆。凡是修过机器的车辆,都要建议客户重新磨合,定期检查和更换达标机油。在我的经验中,只要维修人员技术过关和配件质量过关的前提下,维修车辆的返修率不到百分之二。也就是一百辆车里,能出现一辆有问题的,就算多的了。比如有些踏板摩托车大修后,脚启动能启动,电启动不好用,多数原因都是气门密封不严,或者触发线圈离磁电机触发凸台太远。和维修更换的零件几乎都关系不大,都是操作不规范人为造成的。

7,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普及,很多管理用的软件开始上市。借用这些高科技产品,不但可以有效记录客户的信息,更利于管理店面的库存和销售。很多明细的账目在网络上一目了然。

一些正规的厂商的售后 ,不再是单纯的自己记录,给客户打印单据。而是建立网络售后平台,客户可以和厂商的工作人员在网络上互动,维修完的车辆客户在网络上给予评价和打分。再根据这个打分考核工作人员的绩效。

8,最好把相关的维修章程张贴在维修车间的墙壁上,让客户很容易了解到哪些配件属于三包,哪些配件不属于三包。我就遇到过刚换完的轮胎,客户骑出去转一圈回来,就扎上个钉子,然后要求免费更换内胎。

9,完善的管理体系利于绩效的提升。在我做摩托车维修和配件的时间内,我们当地的维修店都是在当地的摩配拿配件,我也不例外。最大的问题是,一样的配件没法加价。于是,我把当地摩配的产品定位自己的二类产品,一类产品和三类产品出去采购。然后再拿自己的三类产品和摩配的产品打价格战,比如一些外观件,轮胎,等。

由于同行和摩配管理不善,有时加班累了,或者下雨阴天不干活,我就让徒弟收拾废品,把换下来的零件是当地摩配的,都清洗干净,骑摩托车去换成新的,或者顶其它配件的货款,这样手里有钱了,就给他们改善生活。所以,我的徒弟大多数会做饭,会喝酒,就是这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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