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梯公司和电梯保养公司是同一家吗有没有有的电梯是一个牌子的,保养就请另一家 如何知道电梯是哪
电梯公司是厂家,电梯维修公司也可以是厂家,也可以是专门修电梯的电梯维修公司。现在世面上的电梯一般都不是厂家在维修。因为维修行业竞争太激烈了,价格杀得太低,厂家卖电梯的利润相比就高了很多,看不起你维保这点小钱,再加上现在的物业也是个精,没关系电梯维修业务不会给你做。想吃回扣,所以厂家干脆就过了电梯的质保期就做了。望采纳
B. 电梯安装维修单位电梯检验质量控制的规定有哪些
Ⅰ 安装监督检验流程
一、安装施工前准备
1、安装单位将安装工程按相关规定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做好电梯安装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核查土建图纸并现场检查机房以及其机房通道、机房门、控制柜、紧急操作、维修场所的安全空间、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安全门设置、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其设置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并出具《电梯土建检查合格报告》(附件一)。如发现土建不符合安装要求,则须土建改建或变更电梯设计直到满足相关安全要求为止;
3、安装施工前应携表一中所示1~16项的资料到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
二、施工及自检
1、安装单位按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安装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3、安装单位相关人员应做好施工过程记录,安装单位专职授权检验人员(以下简称自检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自检并进行记录;
4、检验机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应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5、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自检人员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检查和试验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有合格结论、自检人员签字、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三、现场检验
1、申报现场检验时受检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表一所示17~21项资料;
2、监检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时,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做好现场检验配合工作,如事先准备好砝码等;
3、安装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备查验;
四、其它
1、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监检人员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将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1)安装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安装单位自检能力时;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2、受检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要求的日期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3、监检人员根据上述整改后的见证材料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安装单位应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4、如安装单位无法整改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如近期无望完工的,应由使用单位或安装单位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
6、在完成检验前必须向监检人员提供表一所示22~24项资料。在检验完成(需整改的,应在提供整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后,凭缴纳检验费收据向检验机构领取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标志。
7、监检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向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或者电梯完成安装监督检验后暂不投用而不办理使用登记,应向检验机构书面说明,由检验机构发放未使用登记的安全检验标志。
C. 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检验时,检验工作如何开展
是不是你要的资料~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一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一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三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二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三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三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三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D. 从哪些方面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监管
国务院颁布的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涉及电梯监管的内容条款共有27条。概括地讲,国家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的生产单位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活动必须实行行政许可,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规定的义务。同时明确电梯生产活动还应当按照国家制订或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并且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而国家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管则主要体现在办理使用登记、建立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加强对电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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