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谁出
住宅电梯故障维修费用,由住宅产权人负责。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塌枣帆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岩贺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团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⑵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由物业和业主共同负责,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⑶ 电梯坏了是物业出钱还是业主出钱维修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共有部分的电梯坏了,例如公寓楼、写字楼、商场等,那么物业公司一般会承担电梯的维修费用。这是因为电梯是属于物业的共有财产,维修电梯也是物业的基本职责之一。
但是,如果电梯出现问友枯题是由于业主或者租户的不当使用或者故意损坏导致的,那么修理费用就需要由业主或者租户激宏承担。此外,如果电梯的质量问题导致故障,而该电梯还在保修期内,那么就需要联系电梯的好铅洞厂家进行免费维修。
总之,电梯坏了是物业出钱还是业主出钱维修,具体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不确定应该由谁来承担电梯维修费用,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或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
⑷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谁负责
小区电梯坏了。唯一费用应该由物业来负责。因为小区里的住户,每年都要交物业费。小区电梯坏了,理应由物业来负责。这是物业的职责。
⑸ 小区的电梯坏了,维修费是业主出还是物业出
由物业负责维修。对电梯这种公用设施的维修,可以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电梯坏了谁来维修钱从哪里来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