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车维修厂的制度都有哪些,最好是比较全面
汽车修理行的管理制度如下:
一、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汽修厂管理制度相关)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二、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三、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四、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六、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B. 车辆的检修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上通行两种检修制度:
一种是计划预防修理制度。即首先摸清车辆主要零部件的损伤规律,然后确定其使用期限,再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检修循环结构和检修周期,使车辆零部件在运用中产生的损伤尚未达到极限时,就能加以修复。
一种是按车辆技术状态修理的制度。即在设备工作寿命期内,将运行设备按照规定的状态值来监察其运行参数,只要设备运行参数在规定的状态限界值以内时,就一律不检修。当运行参数超出规定的状态限界值时,就按照规定工艺进行检修,使其恢复到规定的状态值后继续使用。
设备达到有效使用寿命期,则予以更新。这种修理制度在保证设备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运输设备的内在潜力,力图将检修工作量减小到最低限度。这就是先进的状态修,也是中国铁路车辆将逐步实施的检修制度。
中国铁路实行的车辆计划预防修理制度,按修理内容分为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两类。
所谓定期检修,是指对运用中的车辆,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具有一定内容的检修工作。定期检修能有计划地使车辆恢复运用功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保证在到达下一个定期检修以前,不出现重大故障。客车定期检修修程为厂修、段修和辅修三种。货车定期检修修程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四种。 车辆日常维修的任务是保证车辆在运用中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我国铁路货车的特点是数量多、车型杂,一般不固定配属给基层,所以流动性大,运用条件参差不齐。
如不及时对货车进行检查维修,必将危及行车安全。货车日常维修的内容包括技术检查和故障修理两个方面。技术检查是对货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摘车修理或不摘车修理。不摘车修理(图3.4_01车辆检修)是利用车辆停站时间,在不影响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的情况下,在列车到发线,调车线或货物线上进行修复作业。
对一些较大的一时难以修复的故障,必须把故障车辆从列车中摘下,送到专用临修线或站修所修理,称为摘车修理。货车的日常维修由列检所和站修所等单位承担。列检所的基本任务是对到达、始发和中转列车中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和修理,同时还负责扣修定检到期的车辆。站修所设在有列检所的车站上,它的任务是对货车进行摘车修理、轴检和辅修。
客车日常维修的内容包括车底在到达终点站或在始发站出发前,在整备库内进行的技术检查、日常保养和清扫整备作业。旅客列车在沿途由旅客列检所负责进行技术检查和不摘车修理。此外在旅客列车上还设有车辆乘务员,随车进行途中的技术保养工作。客车的日常维修工作集中在旅客列车编成站、更换机车的客运站上进行。由客车技术整备所、旅客列车检修所和车辆检车包乘组共同承担。
在车辆检修中有一个车辆检修限度,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车辆检修标准,指车辆检修时,对车辆零部件允许存在的损伤程度。在日常维修中用检修限度来判断零件能否继续使用,在定期检修中用检修限度来判断零件是否需要修理及检修后质量是否合格。
检修限度标准绝大部分是以尺寸数值来表示,因车辆零部件的损伤程度,如磨损、腐蚀、裂纹、剥离、擦伤、变形、缝隙和游间等,均可以通过尺寸的变化来表示。车辆检修限度按使用场合不同分为运用限度和中间限度。运用限度也叫列检限度或最大限度,是指车辆零件的损伤程度已达到了极限损伤,超过了规定尺寸,必须进行修理更换。中间限度是指车辆进行各种定期检修时,应控制的检修限度。
确定一个检修限度,必须对工作条件、损伤规律等进行系统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并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技术上的先进性等,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C. 中国现行的汽车维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些什么求解
汽车维修一般包括以下课程:工程制图、汽车机械基础、汽车电工基础、汽车发回动机构造与维修、汽车底盘答构造与维修、汽车电器电子设备原理与检修、汽车空调原理与维修、发动机电子控制技术、汽车电脑维修技术、车身与底盘电控技术、汽车中央门锁防盗系等。希望能帮助到你。
D. 三类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太平洋汽车网】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复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