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谁?房管局。
从道理上来说,公共维修资金是业主的,理应由业主自己决定。现在各地基本上是由房管局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将维修基金转入专户存放,并按规定使用,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实际当中,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北上广地区做得好灶桐一些。其它地区则很难做到由业委会管理。由于业委会是一个松散型的、隐凳坦完全自发的组织,组织结构不稳定,能够坚持长久并良好运行的业委会目前不多,所以把这么一大笔钱交给一个极不稳定的机构来管理确实令人担心。
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粗吵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⑵ 小区维修基金在开发商那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维修基金由当地房屋管理行政机关审核,进行专户管理,并不在开发商手里。 住房维修基金 专项缴纳商品住宅销售时,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行专户管理。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程序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 业主委员会 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 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业主委员会可将维修基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 是否可以用到他处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⑶ 公共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维修基金交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但是业主一般是直接交给制定的商业银行的。首期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且业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维修基金,它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是可以选择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交付。
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首期的房屋维修基金,而且业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维修基金,它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是可以选择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为交付。如果说是让开发商代交的,那么开发商需在收到维修基金的一个月内,将钱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不交房屋维修基金,是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房手续,购房者也就无法交房了。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若要使用,必须达到2/3的业主通过才行。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⑷ 小区动用维修基金程序怎么走
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程序如下:首先要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内进行公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投票,参与业主的双过半数同意表决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住宅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分为8种情形: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上述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⑸ 维修基金在哪里保管
房管局只是帮忙监督和保管。维修基金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他们能够决定让哪个单位保管,通常是让房管局代管。假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可直接让业主委员会去银行开一个维修基金专用账户,然后把维修基金存进该账户中,让房管局帮忙监督。
一、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申请人持《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送业主确认;
3、方案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日;
4、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拨款。未施工前先来申请维修资金的,先拨付核准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付余款。申请前已经竣工的,将核准金额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2、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3、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⑹ 维修基金由谁收取如何管理使用
全体业主。根据规定,房屋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房屋维修金其实就是来修房子公共部分的,所有业主都要缴纳,属所有业主共同所有。这笔基金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来管理。
维修基金交给谁怎么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并非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也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该笔款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事实上,国内的小区里的维修资金均由物业公司代收,也顺理成章的由其保管和支配,业主应当转变观念,牢牢把握主动权,通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合理的运用这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