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4s店修车超过几天提供备用车
4s店修车超过5天提供备用车。
汽车三包规定中要求经销商对因为质量问题而一次维修超过5日的消费者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费用补偿,对5日之内的情况没有作出强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的车辆返修时间超过五天,此时4S店若按照法规向消费者提供代步车而消费者要求补偿费用的话,4S店是有权拒绝的。一般来说,服务好点的4S店都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代步车。
相关法律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Ⅱ 4s店提供代步车的条件
4S店修车时间超过5天以上就应该提供代步车,国家有明文规定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Ⅲ 4s店提供代步车的条件
4S店修车时间超过5天以上就应该提供代步车,国家有明文规定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碰清历: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笑搜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正拿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Ⅳ 汽车维修多久4s店要提供代步车
你好朋友,修车超过5日的,4S点需要提供代步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