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维修工程多少金额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抄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采集者退散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考试大论坛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单位房屋维修多少必须招标
法律分析:单位房屋维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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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国家事业单位20万以下的维修工程不招投标违规吗
不违规。,低于限额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地可以在此基础上做调整,但一般来说地方规定都会高于你说的20万这个标准。
⑤ 应急维修资金金额限制
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维修工程验收公示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运城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尾款申请表》等资料,申请拨付应急维修费用的90%。
涉及维修一般金额的,申请人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比选或其他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参与比选的维修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家,比选应当有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涉及维修金额较大的,申请人需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开标和评标,应当有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维修工程验收公示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运城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尾款申请表》等资料,申请拨付应急维修费用的90%。
应急维修项目可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立即补交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追收。由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组织代修或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⑥ 动用维修基金需要招标吗
法律分析:动用维修基金,一般需要招标。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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