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纳税人汽车维修企业工时费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汽车维修,属于服务类,增值税税率6%。
『贰』 汽车4s店工作的工时费需要缴纳税吗
汽车4s店收复取的工时制费,需要计入营业收入并缴纳税金。
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5月1日改为16%);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购入与销售都要缴纳的);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汽车4s店工作员工,工时费计入工资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叁』 维修费13和6的区别
安装费,维修费,维护费的税率区别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按销售货物税率 ,税率是13%,如果是单独提供安装,按安装税率9%。
区别维修费的税率:
1、设备维修费,属于修理修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中央空调维修费,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9%;
3、电梯的维护保养,属于其他服务,增值值适用税率6%。
一般纳税人维修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3%,如果是建筑维修增值税税率9%。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汽车维修记录在哪里查询?
汽车的维修保养记录,主要是指由汽车4S店的记录。汽车品牌4S店从一辆新车交给客户起,这辆汽车在店里发生的任何作业项目和明细都会留有存档记录。故障是怎样解决的等等这些,小到工时费,保养使用的机油类型,大到更换了什么车身零部件,都可以查到。
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的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取得的增值进行征税。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重
要的税种,其所产生的税收收
入超过60%,是中国最大的税种。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进行征税,其中50%的税收是中央财政的,50%是地方的。海关对进口的增值税实行征
税,所有的税收都是国家的税
收。
增值税一般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是以价值或价格差异为基础的中间税种,从理论上讲,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采矿业、制造
业、建筑业、运输和商业服务
业,也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和消费。
生产性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仅可从非固定资产项目中扣除的部分生产资料,而不能从其所包含的税费中扣除。进项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仅允许减去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所包含的税费,而未提折旧的部分,则不能列入该减额。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可以一次性从固定资产中扣除所有的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应按其不同的税率计算其应税收入;没有单独计算销售收入的,按较高的税率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肆』 我从事的是汽车维修行业,我们的增值税率是多少由于收取的工时费没有进项抵扣,这该交多少税呢
你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税率是17%,工时费按照这个公式计算缴税:
应纳税额等于工时费除以(1加17%)再乘上17%。
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就简单了,应纳税额等于工时费除以(1加3%)再乘上3%
『伍』 汽车维修工时费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权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维修工付出的劳动,即是专营店所说的工时费用”属于修理修配劳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陆』 维修费税率是13还是6
动产维修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是3%;
不动产维修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庆搏率是9%;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是3%;
扩展阅读: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
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号文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47号文)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7号文)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47号文)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47号文)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8项)
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大差隐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
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
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滚厅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