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向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一、属已购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二、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经业主委员或会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单位;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业主委员或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
备注: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Ⅱ 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收集和规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当存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内设立的财政专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按幢核算、按户建账,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收集、使用审核和代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五条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购买多层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购买高层商品房(七层以上,不含七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缴纳。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照购房敖1%缴纳。
(三)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缴作维修基金。
(四)产权属政府或业主的住宅区内依法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可以将不低于收益的30%纳入维修基金。第六条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收集:
(一)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维修基金与购房孰的缴纳数额和责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一次性缴存财政专户。
(二)公有住房购买人应当和售房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与购房款的缴纳数额和责任。
购房人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应当连同本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并缴存财政专户。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基金,由产权单位按季度缴存财政专户。
(四)经营性设施收益提取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季度缴存财政专户。第七条购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有效票据。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有效票据。第八条维修基金由房营部门代管,接受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维修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代管费用按照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计提。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收集应当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的维修基金由房管部门按照售房单位、住宅小区、单幢住宅产权人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并加强会计核算。第十条维修基金自存入财政专户之日起按照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基金闲置时,可以用于购买国倚、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管部门核定。市房管部门应在报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拨付。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榜时向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接受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第十四条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维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领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管部门批准,按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占有住房建筑面积比 例进行续筹。
Ⅲ 不交维修基金的后果是什么
一、不交维修基金的后果是什裤销凯么
1、业主不交维修基金后果就是不维修。公共维修基金一般业主都会缴纳,业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础设施以及一些公共设施的日常的维护,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给房管局收的,物业只是代收而已。若是不交房屋维修基金,胡唤是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房手续,购房者也就无法交房了。因为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若要使用,必须达到2/3的业主通过才行。
2、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维修基金按什么程序程序办理
1、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
2、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
3、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4、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斗派屋所在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Ⅳ 大修基金交到哪个部门
维修基金是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应由业主自行决定将维修基金交给哪个单位代管,但现在一般是交给房管局代为保管,如果小区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让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维修基金专户,将维修基金存入该账户内,并由房管局进行监督。
一、房管局主要职责
房管局,是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公房的管理、修缮改造和房租收缴的机构。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维修基金查询方法有
1、可在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卡,身份证,查询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可在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3、可用电话语音查询: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有些地方有设置电话查询密码,这时需要输入正确的电话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到个人余额,有些地方还有明细传真的服务。
法律依据: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