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公车维修不规范违反什么纪律
违反当地政府制定的用车条例
关于定点维修范围、期限,通知明确,纳入省政府财政资金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车辆,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和汽车装具更换: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并负责通知纳入财政结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维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维修。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在单位明显的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包括常用配件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
对各部门(单位)在定点维修时,存在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吃拿卡要、虚开发票、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附加其他费用或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对企业存在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旦发现,经核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Ⅱ 公务车定点维修规定
法律分析:1.根据区级所有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地域分布情况和公务车辆维修的基本要求,本着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违规淘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
2.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有效期为三年,2021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有效期满,重新确定和公布。
3.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维修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修车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确定。
4.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各区级行政事业等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鄞州区行政事业等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协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Ⅲ 政府采购对汽车维修要求
没有具体维修要求,但是有质保期的要求
Ⅳ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总公司车辆之调派由总务课负责,由各场所现场负责人调派之车辆管理则由专属司机或该保管人负责,并应将其姓名由各现场单位报备公司。凡车辆之规费缴纳、检验、保险、换照等业务及各项资料,统由总务课负责及保管,必要时其它单位得配合协助处理。
二、保管人(专属司机)之职掌:1.每日作好车辆检查与保养维护。2.下班后应将车辆停妥于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后,其车钥匙交总务单位或各场所现场负责人(专属司机应自行保管)。3.每日核对《车辆使用记录表》上登录之里程数与实际使用之里程数(主管公务座车除外)是否相符,并填制《汽车使用记录月报表》,《保养修理记录月报表》及《机车使用记录月报表》,次月五日前将各月报表影印报知总务课主管核阅,有异常使用情况者,由总务课主管向上级呈报。
三、申请使用公务车依下列程序办理:1.除由公司配给汽、机车之专属人员外,任何员工因公务需要使用汽、机车时,均应先行填妥《车辆使用申请单》,呈其直属部门协理级(含)以上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核准并会总务单位主管后,由车辆保管人交付使用。2.非因公务需要借用公务汽、机车时,由经理级以上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核转执行副总核准后,由车辆保管人交付使用。3.借用主管公务座车时,须另先经该主管签名同意后再按本案第1点之规定申请后,始可使用。四、车辆使用规定:1.严禁酒后驾车。2.驾驶者应具备驾驶执照,于行驶前作妥基本检查,行驶后应保持车辆清洁,并随时反应车况之异常处。
法律依据:
《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五条驾驶员职责(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