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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

发布时间:2024-11-11 02:02:23

A.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维修基金是买房后需要缴纳的一笔房子的“养老金”,房子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那么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条件:

1、维修项目属于维修资金的维修范围,并已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帐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且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应急维修除外),即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范围: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4)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5)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6)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7)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2)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3)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4)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6)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B. 什么情况下才能动用维修基金

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或停运;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申请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 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流程

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维修或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同意。通常涉及对方案的公示,征求业主的意见,并在获得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3、办理备案和开户。
4、资金划转。
5、组织实施维修方案。
6、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
7、公示和付款。
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维修或改造方案必须标准合理。
2、维修方案及业主书面同意书需办理备案手续。
3、需开具专款专用的银行账户。
4、维修项目需符合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5、专项维修基金需足额归集到位。
6、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已届满。
综上所述,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流程是一个涉及业主表决、方案公示、实勘审核、资金拨款和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的严格程序,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业主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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