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购房者在购买的商品的时候,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商品房公共区域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与更新,那么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1、由小区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内需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的状况,提出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建议,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将由小区相关业主提出申请。
2、在房屋维修基金的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维修建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该建议,同时将房屋维系基金的应用手续托付给相关的代理人。
3、物业公司或者小区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的方案。
4、小区物业公司或者相关业主,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的支取。
5、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小区的房屋维修基金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注意事项
1、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的公共部位: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野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小区共用设备:电梯、消防设备、路途、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2、房屋维修基金拥有权归于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归小区内一切业主所有,主要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大家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时候提供些帮助,让大家顺利的申请到房屋维修基金。
B. 怎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现如今购房必须缴纳的一项费用,但很多人对于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用途以及该怎么申请都不是很了解。那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了解怎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怎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程序:1、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是业主先提出使用的建议,再由各业主对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占有面积及总人数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业主来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3、使用方案确定后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列支。4、房产部门同意之后,有专户银行将维修基金划拨值维修单位。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1、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上,所谓的公共部位指的是小区中单幢住宅或是单幢住宅与房屋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各业主共同拥有的部位,像承重墙、楼板、屋顶、门厅以及楼梯间等等。
2、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
房屋维修基金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通常都是由物业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来委托当地一家商业银行来作为本区域内住宅专项房屋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接收到业主委员会房屋维修基金使用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通知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将小区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所开设的专项账户中,并将有关账目移交账目管理单位,再由业主大会决定。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怎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C. 小区动用维修基金程序怎么走
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程序如下:首先要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内进行公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投票,参与业主的双过半数同意表决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住宅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分为8种情形: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上述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