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公共维修金什么时候交
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企业安排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定规定,业主应在每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完成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然而,部分小区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交纳时间,这些规定通常会明确在小区的管理规定中,比如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交纳。
物业管理企业会在每年年末或新年初通过公告、短信、微信群等多种方式通知业主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间。业主应积极响应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售房单位会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购房者则需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至于卖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根据规定,卖房后因为已转让房屋产权,所以之前交过的维修基金是不予退还的。维修基金只能用于该小区房屋的维修保养,其保管、监督、管理由房产局物业管理所负责。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维修基金一般会转到买房人名下,这仅表示该房屋已交维修基金及金额,并不代表业主拥有该资金的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