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七章专门定义了一些关键术语,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首先,"城市道路"指的是城市内的交通通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以及隧道、桥梁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如路名牌、车行隔离栏和人行护栏等。这些设施旨在提供安全、高效的交通环境。
城市桥梁则包括跨江河的桥梁、车行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其安全保护区域指的是桥上下游50米的水域和规划红线内的陆域。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标志牌、桥梁名牌等,以及与桥梁隧道相关的配套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管道、渠箱、泵站、闸门等,旨在确保市区排水和防洪。这些设施还包括用于排水和排污的河涌、湖泊、雨水井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它们在维护城市环境和防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针对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四个市的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提供了参考框架,但具体实施可能有所不同。
最后,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的《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于同日被废止。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在该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含附则),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